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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山照明: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10-17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 股) 粤照明 B(B 股)
                   股票代码:0 0 0 5 4 1 (A 股) 2 0 0 5 4 1 (B 股)
                               公告编号:2012-061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 年 10 月 17 日(星期三)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2 年 10 月
17 日(星期三)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2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二)15:00 至 2012 年 10 月 17 日(星期三)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 64 号办

公楼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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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钟信才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代理
人)56 人,代表股份 248,915,7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5.44 %。其中,A 股股东(代理人) 35 人,代表股份 237,754,384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1.56 %;B 股股东(代理人)
21 人,代表股份 11,161,392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4.9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0 人,代表
股份 247,152,2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5.26 %。其中,A
股股东(代理人) 9 人,代表股份 235,990,872 股,占公司 A 股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1.33%;B 股股东(代理人)21 人,代表股份
11,161,392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 %。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1,763,51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0.1802 %。其中,A 股股东(代理人) 26 人,
代 表 股 份 1,763,512 股 , 占 公 司 A 股 股 东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0.23 %。


四、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表决方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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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通过了《关于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佛山高明富湾山水休闲渡假邨有
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 意 248,833,77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99.97 %;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弃权 6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3 %。其中,A
股股东同意 237,672,384 股,反对 16400 股,弃权 65600 股;B 股
股东同意 11,161,392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现场会议表决情况:
    同意 247,152,264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弃权
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其中,A 股股东同
意 235,990,872 股 , 反 对 0 股 , 弃 权 0         股;B 股股东同意
11,161,392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同 意 1,681,512 股 , 占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95.3502%;反对 16400 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93 %;弃权 65600 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3.7199 %。其中,A 股股东同意 1,681,512 股,反对 16400 股,弃权
65600 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勐跃、霍燕华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
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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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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