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佛山照明:关于相关主体历年来尚未完成承诺事项的公告2012-10-30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 股) 粤照明 B(B 股)
                   股票代码:0 0 0 5 4 1 (A 股) 2 0 0 5 4 1 (B 股)
                               公告编号:2012-063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主体历年来尚未完成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
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185 号)文件精神,现将
本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佛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佛
山国资委”)仍在继续履行的股改承诺事项公告如下。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
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2006 年 2 月 16 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佛山国资委及其他非流通股东动
议进行股权分置改革,2006 年 2 月 17 日公告了《股权分置改革说明
书》,2006 年 2 月 20 日公告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2006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2006 年 4
月 24 日公告并正式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了使公司股权分置
改革得以顺利进行,佛山国资委承诺对未能执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
规定的非流通股份为获得上市流通权需承担的现金对价安排的非流
通股股东的执行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该部分非流通
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本承诺人偿还代为垫付的款项及
其相关期间的利息,或取得本承诺人的同意。
    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还有 133 个股改时的非流通股东(含历
年转增股份,合计 3,057,917 股)没有向佛山国资委偿还 2006 年 4
月佛山国资委代为垫付(向流通股东支付)对价款项及利息。剩余的
非流通股东如果偿还代为垫付的对价款项及利息后,佛山国资委仍将
继续履行股改承诺。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