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佛 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对公司 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向公司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帮助青海佛照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佛照锂能源”公司)短期资金周转需求,最终使佛照锂能源公司 早日实现投资收益,有利于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同时,佛照锂能源公 司其他股东方也按出资比例向佛照锂能源公司提供同等比例的财务 资助,符合各股东方的权益与义务对等原则。本次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振平 窦林平 薛义忠 2012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