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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山照明: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3-03-06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 股) 粤照明 B(B 股)
                   股票代码:0 0 0 5 4 1 (A 股) 2 0 0 5 4 1 (B 股)
                                 公告编号:2013-004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照明)于 2013 年 3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13〕1 号),该处罚决定书对本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的相关当事人佛山照明、钟信才、邹建平、刘醒明、赵勇、解庆、魏

彬作出了行政处罚。现将该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2010 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

  (一)未依法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2010 年 11 月 2 日,佛山照明控股子公司青海佛照锂电正极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锂电正极)向中国建设银行格尔木市分行(以下

简称建行格尔木市分行)出具《关于同意为青海盐湖蓝科锂业股份有

限公司贷款担保的决议》,同意锂电正极为关联公司青海盐湖佛照蓝

科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锂业)4,000 万元银行贷款提供

担保。11 月 5 日,锂电正极与建行格尔木市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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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科锂业 4,000 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1 年 12 月

20 日,蓝科锂业向建行格尔木市分行归还借款 4,000 万元,锂电正

极的担保责任解除。

    上述担保事项未经佛山照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未及时

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也未在 201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行为违反

了《证券法》第六十三、六十六、六十七条的规定。

    对佛山照明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兼

总经理钟信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邹建

平。

  (二)未依法披露有关关联方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香港)青海天际稀有元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天

际)、青海威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威力)、瑞贝克北

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贝克北美)、佛山市高明区亮奇电器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明亮奇)、佛山市高明区世佳照明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高明世佳)、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拓翔塑料灯具五金加工厂(以

下简称罗村拓翔)、佛山市禅城区浩林照明电器部(以下简称禅城浩

林)、上海亮奇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亮奇)、佛山市泓邦电器

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泓邦)、佛山市南海光明电器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海光明)、佛山市高明区瑞贝克电光源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高明瑞贝克)、南京凯祥电光源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

凯祥)、佛山施诺奇加州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诺奇)、佛山市斯

朗柏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朗柏)、佛山市费德伦电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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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简称费德伦)等 15 家公司是钟信才的儿子等亲属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是佛山照明的关联方。

2010 年,佛山照明与施诺奇、上海亮奇、佛山泓邦、南海光明等 9

家 关 联 公司 存在与 日 常 经营 相关的 关 联 交易 ,交易 金 额 累计 达

7,646.52 万元。

    佛山照明未在 2010 年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和

关联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六十五、六十六条的规定。

2010 年佛山照明与施诺奇之间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累

计达到 3,949.36 万元,超过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佛山照明未召开董事会审议此关联

交易,也未及时予以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六十七条的

规定。

    对佛山照明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兼

总经理钟信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刘醒

明、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赵勇、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邹建平、

时任副总经理解庆和魏彬。

   (三)未如实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及收购事项

    1、未如实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

    2010 年 8 月 17 日,佛山照明召开董事会,全票审议通过与青海

威力等 4 家公司共同出资 5,000 万元设立锂电正极的议案,其中佛山

照明出资 2,550 万元,占 51%股权。会议未将该议案作为关联交易审

议,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8 月 18 日,佛山照明发布关于发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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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锂电正极的公告,公告称该次投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

    青海威力为佛山照明的关联方,佛山照明与青海威力共同投资设

立锂电正极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临时报告披露该次投资事项不

属于关联交易与事实不符。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也未披露上述关联

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六十六条的规定。

    对佛山照明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兼

总经理钟信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邹建

平。

    2、未依法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增资事项

    2010 年 7 月 13 日,佛山照明召开董事会,全票表决通过与香港

天际等共同对青海佛照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照锂)增资

的议案。会议未将该议案作为关联交易表决。7 月 15 日,佛山照明

发布公告,披露佛山照明出资 876.93 万元与香港天际等共同增资佛

照锂。公告未将该次增资事项披露为关联交易。

    香港天际为佛山照明的关联方,佛山照明与香港天际共同对佛照

锂增资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临时报告未如实披露该关联交易,

2010 年年度报告也未披露该关联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六十三、六十六条的规定。

    对佛山照明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兼

总经理钟信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邹建

平。

    3、未依法披露向关联方收购股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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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11 月 19 日,上海亮奇、佛山泓邦等公司分别与佛山照

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分别持有的佛山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佛照灯具)各 6%的股权转让给佛山照明。同日,佛照灯具股东

会审议同意佛山照明受让上海亮奇、佛山泓邦等 5 家公司分别持有的

佛照灯具 6%的股权,并选举赵勇为董事。12 月 23 日,佛山照明分

别向上海亮奇、佛山泓邦等公司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 30.54 万元。

    上海亮奇、佛山泓邦为佛山照明的关联方,佛山照明 2010 年收

购上海亮奇和佛山泓邦所持佛照灯具股权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在

201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六

十六条的规定。

    对佛山照明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兼

总经理钟信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刘醒

明、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赵勇。

    二、2011 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

   (一)未及时披露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事项

    2011 年 1 月 4 日,佛山照明控股子公司锂电正极董事会通过决

议,同意向关联公司佛照锂提供 2,500 万元借款。1 月 5 日,锂电正

极与佛照锂签署借款合同,并向佛照锂账户转款 2,500 万元。4 月 2

日,佛照锂归还了全部本金和利息。4 月 8 日,佛山照明召开董事会,

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之间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4 月 12 日,佛山

照明发布了锂电正极向佛照锂提供 2,500 万元借款的公告。公告中称,

佛山照明与锂电正极的其他股东、佛照锂的其他股东均无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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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关联借款事项,超过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公司未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也未

及时予以公告。在补充披露时,未如实披露其与锂电正极股东青海威

力、佛照锂股东香港天际的关联关系。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

六十三、六十七条的规定。

    对佛山照明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兼

总经理钟信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邹建

平。

   (二)未依法披露有关关联方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香港天际、青海威力、瑞贝克北美、高明亮奇、高明世佳、罗村

拓翔、禅城浩林、上海亮奇、佛山泓邦、南海光明、高明瑞贝克、南

京凯祥、施诺奇、斯朗柏、费德伦、厦门键达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

16 家公司是佛山照明的关联方。2011 年,佛山照明与费德伦、高明

瑞贝克、佛山泓邦、南海光明等 9 家关联公司存在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关联交易,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8,321.02 万元。

    佛山照明未在 2011 年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和

关联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六十五、六十六条的规定。

此外,佛山照明与费德伦、高明瑞贝克之间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累计分别达到 2,947.44 万元和 2,127.62 万元,超过了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公司未召

开董事会审议相关关联交易,也未及时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证

券法》第六十三、六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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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佛山照明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兼

总经理钟信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刘醒

明、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赵勇、时任副总经理解庆和魏彬。

    以上违法事实,有公司 2010 年、2011 年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相关临时公告,相关董事会决议,相关工商登记档案,相关合同、协

议,相关人员谈话笔录、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佛山照明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二、对钟信才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三、对邹建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四、对刘醒明、赵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五、对解庆、魏彬给予警告。

    三、其他事项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案为戒,认真学习有
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规范公司治理,完善决策程序,严
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特此公告。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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