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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山照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13-04-25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 股)             粤照明(B 股)

            股票代码: 0 0 0 5 4 1 (A 股)         2 00 541 ( B 股 )

                          公 告 编 号 : 20 13 — 0 06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12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关
于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星期三)在本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8 人,
实到 5 人,独立董事窦林平、董事叶再有、Michel Jean-paul Henri(明
鹏博)因出差请假,分别委托独立董事刘振平、董事钟信才、吴胜波
代为投票。公司监事会主席焦志刚、董事会秘书周向峰、财务部经理
汪淑琼、副总经理解庆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钟信才董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审议通过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细内容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刊登的《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全文)》相关章节。
                                       1
    2、审议通过 2012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中、英文)。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细内容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公告。
    3、审议通过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审议通过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公司 2012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389,572,417.40 元,在提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38,957,241.74 元后,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
利润为 689,979,097.12 元(含上年未分配利润 339,363,921.46 元)。
    公司董事会拟按 2012 年末总股本 978,563,745 股计,向 A、B 股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10 元(含税,B 股红利折成
港币支付),实发红利总金额 303,354,760.95 元,剩余 386,624,336.17
元结转下年度。
    向境外 B 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将按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
个工作日的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兑换成港币支付。
    此分配预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实施。
    按有关缴纳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凡符合缴税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均
需缴纳所得税。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是广东地区知名财务审计中介机构,
多年来一直被聘请为本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因此,公司拟续聘其
为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至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2
    6、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和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第六届董事会从 2010 年 6 月至 2013 年 5 月底任期三年已满,需
要进行换届选举。
    现提名潘杰、刘醒明、吴胜波、Werner J rgen Dietrich Hoffmann
(维安纳.霍夫曼)、叶再有、杨建虎、刘振平(独立董事)、窦林
平(独立董事)、薛义忠(独立董事)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本次董事选举采用累计投票制。
    九名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附件一)。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了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根据广东证监
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指导意见》(广东证监
〔2012〕206 号)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
部份修改,详细内容请见附件二《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
订案》。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提高
辖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指导意见》(广东证监〔2012〕206 号)的
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部份修改,详
细内容请见附件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
    为了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根据广东证监
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指导意见》(广东证监
〔2012〕206 号)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进行修改,在原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后各增加一条。经过
上述内容增加后,原有的条款将依次顺延作相应调整。
    详细内容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刊登的《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审议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
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设在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内。”修改为:“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
   (2)、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
料”修改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与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3)、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审计委员会会议,
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评议,作出相应的建议,并将下列
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修改为:“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提供的
书面材料进行评议,作出相应的建议,并将下列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
事会讨论。”
   (4)、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
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修改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
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详细内容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刊登的《审计委员会
                                  4
实施细则》。
    1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占多数。”修改为:“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占多数。”

    1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修改为:“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1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

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修改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八条第(三)项“审查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修改

为:“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为提出引咎辞职

和提请罢免等建议”。

    详细内容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刊登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议事规则》。

                               5
    1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了更好地体现总经理的责任和权利相统一,保障总经理高效、
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总经理工作细则相关
条款进行修改。
    原总经理工作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总经理享有行使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公司资金运用、资产运用和签订合同的

权限,超过上述权限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准

行使,超过董事长权限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修改为:“总

经理享有行使单笔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下(含 2000 万元)公司资金

运用、资产运用和签订合同的权限,超过上述权限的,必须以书面形

式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15、审议通过关于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联董事吴胜波、Michel Jean-Paul Henri(明鹏博先生)依法回
避了表决。
    详细内容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刊登的《关于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16、审议通过 201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议案。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细内容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刊登的《2012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文。
    17、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佛山照明灯光器材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细内容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发布的《关于投资
                               6
设立佛山照明灯光器材有限公司的公告》。
    18、审议通过 2013 年一季度报告。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9、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决定于 2013 年 5 月 28 日(星期二)上午 8:30 召开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
    详细内容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刊登的《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上第 1、2、3、4、5、6、7、8、9、15 项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4 月 24 日




                               7
附件一:董事候选人简历
    潘   杰:男,上海市人,1971 年出生,拥有复旦大学光源与照
明工程系电光源专业学士学位,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科学院上
海技术物理研究所光学、光电子学硕士学位,复旦大学管理学院/B1-
挪威管理学院硕士学位。2001 年 3 月至 2009 年 6 月,在美国通用电
气公司消费和工业产品集团工作,任亚洲照明业务总经理;2009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在美国凌骥电子有限公司工作,任亚太地区 CEO;
2011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美国通用电气能源电子部门工作,任
能源电子亚太地区负责人;2012 年 7 月至今,在美国通用电气公司
发电及水处理集团工作,任 GE-水处理集团大中华区 CEO。截至目前,
潘杰先生未持有“佛山照明”或“粤照明 B”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刘醒明:男,广东新会人,1962 年出生,大学文化,工程师。
1983 年进入本公司工作,1997 年至 2005 年任公司副总经理;2005
年 12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公司总经理;2008 年 12 月任公司副总经
理; 2011 年 4 月兼任公司副董事长;2012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
理兼副董事长;1995 后当选本公司董事。截至目前,刘醒明先生持
有“佛山照明”股份 351,280 股,未持有“粤照明 B”股份,与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2013 年 3 月受过广东证监局警告并罚款 3 万元的
处分,除此之外,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吴胜波:男,美国国籍,1966 年 5 月出生,拥有清华大学热能
工程系学士学位,美国内布拉斯加林肯大学机械工程硕士学位以及美

                               8
国凯乐管理研究学院信息管理系统硕士学位。1993 年 8 月至 2008 年
12 月,在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工作,历任能源集团优化与控制
部中国区总经理兼任新华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总裁及首席执行官、控制
解决方案部亚太区运营总经理等职务;2009 年 1 月至 2012 年 4 月在
美国霍尼韦尔公司工作,任霍尼韦尔过程控制部大中华区总经理;
2012 年 4 月进入欧司朗集团公司工作,任欧司朗亚太区总裁;2012
年 4 月当选本公司董事。截至目前,吴胜波先生未持有“佛山照明”
或“粤照明 B”股份,除了与公司第一大股东欧司朗控股有限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Werner J rgen Dietrich Hoffmann(维安纳.霍夫曼先生):男,
德国国籍,1969 年 6 月出生,本科学历。2006 年 7 月起加入欧司朗
亚太有限公司,曾任亚太区商务部 E&C 财政总监兼任广州市中德电控
有限公司首席财务总监;2008 年 4 月起任亚太区销售部财政总监,
亚太区财政总监,亚太区商务部 LUM & LS 财政总监;2009 年 4 月起
任亚太区商务部财政总监;2012 年 10 月至今为亚太区财务总监。截
至目前,维安纳.霍夫曼先生未持有“佛山照明”或“粤照明 B”股
份,除了与公司第一大股东欧司朗控股有限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之外,
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叶再有:男,广东南海人,1956 年出生,初中文化,本公司第
一届至第六届董事。现任南海市务庄环球陶瓷厂董事长,本公司发起
人股东。截至目前,叶再有先生未持有“佛山照明”或“粤照明 B”
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

                               9
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杨建虎:男,上海市人,1977 年出生,山东轻工学院无机非金
属材料学士,中国地质大学矿物晶体材料科学硕士,中国科学院上海
光机所光电子材料科学博士。2004 年 7 月至 2009 年 4 月,在通用电
气(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任高级项目经理;2009 年 5 月至今,在
杭州时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工作,任技术总监。截至目前,杨建虎先
生未持有“佛山照明”或“粤照明 B”股份,除了与公司第二大股东
佑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刘振平(独立董事):男,辽宁沈阳人,1948 年出生,中国社科
院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1968 年 9 月至 1971 年 9 月在沈阳市于
洪区郎家大队任知青;1971 年 9 月至 1983 年 11 月在沈阳灯泡厂财
会科任会计、主管会计、财会科负责人;1983 年 11 月至 1992 年 9
月在沈阳灯泡厂任副厂长(总会计师);1992 年 9 月至 1998 年 1 月
在沈阳灯泡厂任厂长兼党委书记;1998 年 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沈阳
东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兼党委书记、董事长;2004 年 7 月
至今在辽宁慧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合伙人;2011 年 8
月至今在沈阳中洲盛华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1992 年起担任
中国照明电器协会副理事长、电光源专业委员会主任;1992 年至 2007
年沈阳市铁西区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政法工作委员会委员。2010
年 6 月当选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截至目前,刘振平先生未
持有“佛山照明”或“粤照明 B”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10
    窦林平(独立董事):男,北京市人,1959 年出生,大学毕业。
1978 年 9 月至 1982 年 7 月就读于北京工业大学“金属材料及热处理”
专业;1982 年 7 月至 1985 年 3 月在北京灯具厂工作,1984 年初担任
设计科副科长;1985 年 3 月至 1992 年 12 月在北京灯具研究所工作,
担任设计室主任,1990 年担任研究所副所长;1993 年 1 月至 2012 年
5 月,在中国照明电器协会工作;2012 年 6 月至今,在中国照明学会
工作,现担任秘书长。2010 年 6 月当选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截至目前,窦林平先生未持有“佛山照明”或“粤照明 B”股份,
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薛义忠(独立董事):男,1968 年 7 月出生,安徽滁州人,研究
生学历,拥有律师资格证书、经济师资格证书及政工师任职资格。1993
年-2001 年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常州分行任国际业务处、法律事务处
及信贷管理处(含资产风险管理科、房地产信贷科、外汇信贷科、项
目信贷科、工商信贷科等职能部门)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及处长等
职务;2001 年至今,在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工作,是国浩律师集团
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专业委员会负责人,深圳办公室管理合伙人。
2012 年 8 月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截至目前,薛义忠先生未持有“佛
山照明”或“粤照明 B”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11
附件二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为了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根据广东证监
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指导意见》(广东证监
〔2012〕206 号)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如下
修改:
     1、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严禁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严禁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企业占用公司资金。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带来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

                                 12
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
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
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
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严禁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严禁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企业占用公司资金。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带来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原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十三)项“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修改为“审
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按照交易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
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在原公司章程第四十条之后增加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应清晰,授权不能影响
和削弱股东大会权利的行使。


    4、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3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修改为: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5、在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之后增加一条:
    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事项,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14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以上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6、在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之后增加第二条:
       审议公司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第四十二条(一)至(五)款相应标准的事
项,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在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之后增加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修改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9、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15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修改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16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0、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修改为:“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5%。”


    11、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修改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

                               17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2、原公司章程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改为: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在审议以下事项时,除召开现场会议外,还应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
  (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七)低于既定政策或回报规划的现金分红方案;
  (八)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九)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
其他事项。


    13、原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

                             18
经营管理状况”修改为:“建立健全董事问询和回复机制,董事可随
时联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时了解有关经营管理情况或要求提供有
关资料”。


    14、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为: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以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
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提议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六)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七)就特定事项独立聘请外部中介服务机构;
    (八)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特别职权(第六项除外)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15、在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之后增加一条:
    凡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

                             19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
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
事会应予采纳。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如行使职权遭遇阻碍,可向
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独
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提出但未被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
采纳的理由。


    16、在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之后增加一条:
    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应清晰,授权不能
影响和削弱董事会权利的行使。董事会不得全权授予下属专业委员会
行使其法定职权。


    17、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改为: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对董事会的运作负主要责任,确保建立完善的治理机制,
确保及时将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议题列入董事会议程,确保董
事及时、充分、完整地获取公司经营情况和董事会各项议题的相关背

                             20
景材料,确保董事会运作符合公司最佳利益;
   (四)鼓励持不同意见的董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内部董
事和外部董事进行有效沟通,确保董事会科学民主决策;
   (五)采取措施与股东保持有效沟通联系,确保股东意见尤其是
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能在董事会上进行充分传达,保障机
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提案权和知情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8、在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之后增加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19、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修改为: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20、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修改为: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人员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1、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和电话通知方式进行。

                             21
修改为: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和电话通知方式
进行。


    22、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和电话通知方式进行。
修改为: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和电话通知方式
进行。


    23、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六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修改为: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六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
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注:经过上述内容的修改和增加,本次公司章程增加了 7 条,故
公司章程由原来的 198 条增加到 205 条,原有的条、款将依次顺延作
相应调整。




                               22
附件三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提高
辖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指导意见》(广东证监〔2012〕206 号)的
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现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如下修改:
     1、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七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修改为: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应积极参加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如特殊原
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时,董事会应提
供电子通讯方式保障董事履行职责。除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资
料外,董事还应主动通过其他渠道获知公司信息,特别是应加强与中
小股东的沟通,并在审议相关议案、作出决策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利
益与诉求。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或利用电子通讯方式
履行职责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2、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九条: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

                              23
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修改为: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
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公司应主动披露公司治理相关信息,包括董事选举的提名、审议、
表决结果等资料,董事会成员的工作履历,每名董事出席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的出席率,每名董事亲自出席、委托出席和缺席董事会的次数,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其薪酬情况等。
    公司除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之外,还应在公司网
站上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公司治理的相关制度,包括公司
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等。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