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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山照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13年4月)2013-04-25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

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需要董事会决议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

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

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