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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山照明:关于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的公告2014-01-09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 股) 粤照明 B(B 股)
                       股票代码:0 0 0 5 4 1 (A 股) 200541(B 股)
                                    公告编号:2014-002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述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被许可方”)
近日与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嘉宝”
或“许可方”))签订《商标许可协议》,上海嘉宝同意将其拥有的部
分商标许可给本公司使用。
二、协议对方介绍
     企业名称: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清河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钱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03,802 元
     经营范围:生产和制造电机、电器、实业投资,国内贸易(除专
项规定),劳务服务,进出口业务(按外经贸委批件执行),房地产开
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
     与本公司的关系:上海嘉宝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大股东在产权、业
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许可范围及期限
      1、许可方特此授予被许可方一项含许可使用费的独占许可,以
便被许可方在中国境内就其制造和销售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使用被许
                                          1
可商标。
    2、被许可商标的具体信息及被许可方有权使用该等商标的产品
种类
  商标名称      注册证号                   授权使用商品种类
    沪字         100940      第 11 类:船用指示灯、仪器泡、彩色小圆泡、
                             闸板泡、普通灯泡
    联合         100950      第 11 类:各种灯泡
    联合         3603597     第 11 类:灯泡、灯、照明用发光管

注:许可方根据照明产品市场发展的情况,在适当时候扩大照明产品的商标注册
内容,以促进产品销售和品牌推广。


    3、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的上述独占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许可使用费及其支付
    1、被许可方应当按照下列方法向许可方支付年度许可使用费:
被许可方生产的、带有被许可商标的产品净销售额的 1%作为许可使
用费,但是该使用费的总额每年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000 元。“净售
价”指该等产品或服务的被许可方发票总价扣除发票总价所包含的正
常的销售折扣(包括贸易折扣、现金折扣、促销折扣、返利)和增值
税。
    2、被许可方应当向许可方支付的年度商标许可使用费,应当在
当年的 6 月底前,先由被许可方支付给许可方人民币 100 万元,余款
在次年的 3 月底前付清。
(三)税收及费用
       1、协议双方应当根据中国法律,自行承担其法定的税费。
       2、被许可商标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的相关存续注册登记由许
可方负责办理,其相关费用由许可方承担。
(四)被许可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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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许可方有权就产品和服务使用被许可商标,包括在其关于
产品和服务的包装、贴标签、发布、广告、指导说明书和其他文件中
使用。除非本协议明示规定,被许可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将被许可
商标作为其商号的一部分或授权他人这样做。
   2、被许可方生产的、带有该商标的产品的质量不得低于相关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以维持该商标现有的知名度。
(五)违约责任
     1、被许可方应当向许可方按时按约支付商标使用费,每延迟支
付一天,被许可方应当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延迟支付超
过 90 天的,许可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是被许可方仍旧应当支付当
年的许可使用费以及相应的违约金。
     2、被许可方应当如实向许可方报告相关产品的净销售额。如果
被许可方没有如实报告,致使向许可方支付的许可使用费少于应付数
额的 5%以上,被许可方应当补足该部分差额,并且应当向许可方支
付相当于该部分差额的款项作为违约金。如果向许可方支付的商标使
用费少于应付数额的 10%,被许可方应当补足该部分差额,并且应当
向许可方支付相当于该部分差额的款项作为违约金,同时许可方有权
解除本协议。
   3、许可方应当在本协议的许可期限内,保持该商标的有效合法
状态。如因许可方的原因,致使该商标失效的,许可方应采取一切措
施使被许可商标恢复至合法有效的状态,并应当承担被许可方因此遭
受的全部损失。
   4、许可方在未经被许可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述三商标许
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被许可方有权向许可方追偿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
损失,且不得低于一年的商标使用费。
(六)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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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立即生效。
四、本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有利于增加公司产品销售渠道,壮大公司规模实力,有利
于公司盈利能力的可持续增长,符合公司实施多品牌多种类产品的战
略。
五、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与上海嘉宝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


特此公告。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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