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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山照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4年4月)2014-04-25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的风险,保护公司
及其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担保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外提供的担保以及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
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对外担保行为必须得到股东大会审批后方可实施,且该对外
担保行为须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批: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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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第五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审议第四条第二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 风险控制措施及担保额度的解除
    第七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财务部门应
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对担保方
的资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
    第八条 公司为任何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时,原则上应要求被担保
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方已经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限
制的财产、权利作抵押或质押。
    第十条 公司与被担保方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担保
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
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应及时监控被担保方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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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情况及还款记录,还应在担保协议中规定一旦被担保的借款被分期
或全部还清,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也自动分期或全部解除。另外,若
发现被担保方可能出现不能按时还贷款的情况,公司应及时与被担保
方和借款人进行联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降低担保风险。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办理对外担保时,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将对外担保的目
的,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连同担保协议草稿
报董事会或董事会上报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担保协议。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跟踪、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
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
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方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
准确掌握被担保方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
时向本公司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五)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
司法律顾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六)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
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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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负责收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下列文件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并进行归档保管:
    (一)被担保方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历史背景、
主营业务、过去3 年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报表等);
    (二)被担保方董事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三)被担保方借款资金投向可行性报告;
    (四)对被担保方的信用分析及评估;
    (五)被担保方债权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等资料;
    (六)被担保方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证书等权属文
件及反担保合同等文件;
    (七)其他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文件保管期按档案法规定执行。对外担保项
目一经实施,财务部应将文件及时移交本公司档案室保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注
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当记录有关
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对担保事项的披露,应当说明担保协议签署及生效日
期,债权人名称,担保的方式、期限、金额,担保协议中的其他重要
条款,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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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
他关系。
       第十九条 根据本制度披露的担保事项,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
偿还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根据本制度披露的担保事项,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
算或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事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
偿还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
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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