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佛山照明: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2014年4月)2014-04-25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广东

证监局《关于切实做好上市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

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

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三条 公司向投资者公开投诉受理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

真、电子邮件或来访等,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部门单位转办

的投诉,保证投资者可以通过任何一种方式向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有

效处理和反馈。

    第四条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部门,负责协调各

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

接投诉;

                              1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

建议。

    第五条 证券事务部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

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

投诉登记表》,详细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

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并自接到投诉之日

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

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

的要求,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以事实为依据,

以制度为准绳,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消除投资者误解,保证

公司的信誉不被损害。

                              2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耐心做好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不得推诿扯

皮、敷衍搪塞。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直接处理和答复

的投诉,原则上应直接处理、答复,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分管责任人;

无法当场解决的投诉,向分管负责人汇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

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协商解决。

    第十条 受理的投诉,除直接处理完毕的以外,原则上应自受理

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告知投诉人;如果投诉人投诉的事项情况复杂,

不能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的,应按相关要求做好适当延长办理

期限,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

实,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

规依据、不合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

的理解。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

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的,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进行修改,及时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

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

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

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

                               3
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详细

记载投诉日期、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过程、

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况、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台

账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应定期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做好分析研

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应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六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体性事件时,公司

应当启动维稳预案,主要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

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4 月 23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