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事宜 所涉及的苏州盟泰励宝光电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 联信(证)评报字[2014]第A0088号 评协备案号码: 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 1 第二部分 摘要 ........................................................................................... 3 第三部分 正文 ........................................................................................... 5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简介 .......................................... 5 二、评估目的 ........................................................................................................... 10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10 四、价值类型 ........................................................................................................... 14 五、评估基准日 ....................................................................................................... 15 六、评估依据 ........................................................................................................... 15 七、评估方法 ........................................................................................................... 17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20 九、评估假设 ........................................................................................................... 22 十、评估结论 ........................................................................................................... 22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23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24 十三、评估报告日 ................................................................................................... 25 第四部分 附件 一、 资产评估汇总表 二、 董事会决议 三、 基准日审计后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苏州盟泰励宝光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 委托方承诺函(复印件) 七、 被评估单位承诺函(复印件) 八、 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复印件) 九、 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 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 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 书(复印件) 十二、 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一部分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一) 就注册资产评估师所知,评估报告中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的。 (二)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对象中没有现存的或预期的利益,同时与委托方和相 关当事方没有个人利益关系,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三) 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仅在 评估报告设定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成立。 (四) 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根据评 估基准日后的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评估报告使用期限。 (五) 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具备本评估业务所需的职业资质和相关 专业评估经验。除已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的运用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外,评估过程中 没有运用其他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成果。 (六) 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及业务助理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了现场勘查。 (七)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 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 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八) 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及未来经营规划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 并经其签章确认,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 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 1 (九)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评估 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本报告亦不能成为有关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也 不为有关资产的权属状况承担任何责任,特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十) 评估报告的使用仅限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 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本评估机构承诺:未经委托方许可不 将评估报告提供给无关单位或个人。 (十一) 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 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 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 第二部分 摘要 重要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 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委托方: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照明”) 被评估单位:苏州盟泰励宝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泰励宝公司”) 评估目的:本次资产评估是为佛山照明拟收购股权事宜提供盟泰励宝公司股东全 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时市场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范围与对象:本次评估对象是盟泰励宝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是盟泰 励宝公司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等)及相关负债,包括未在账面列 示的其他无形资产。 价值类型: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评估基准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接受委托、资产清查、评定估算、评估汇总和出具报告 主要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评估结论:运用资产基础法, 盟泰励宝公司净资产账面值为 342.68 万元,评估 值为 2,416.11 万元,增幅 605.06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 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 3 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评估报告准则规定,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 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即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0 日以内,才 可以使用本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日:本评估报告日为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4 第三部分 正文 资产评估报告 联信(证)评报字[2014]第 A0088 号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贵单位委 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 要的评估程序,为佛山照明拟收购股权事宜提供盟泰励宝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简介 (一)委托方简介 名 称: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照明‖)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 64 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潘杰 注册资金:人民币玖亿柒仟捌佰伍拾陆万叁仟柒佰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玖亿柒仟捌佰伍拾陆万叁仟柒佰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电光源产品、电光源设备、电光源配套器件、电光 源原材料、灯具及配件、可视门铃及配件、电工材料、机动车配件,在国内外市场上 销售上述产品;有关的工程安装、咨询业务。 5 (二)被评估单位简介 1、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苏州盟泰励宝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泰励宝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 218 号生物纳米园 A4 楼 315 室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迎春 注册资本:1775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1775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开发、生产、销售:半导体照明 器具、驱动电路及控制系统软硬件系统;(生产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照明工程设计、安 装;从事半导体照明器件、器具、驱动电路及控制系统软硬件系统进出口业务。 2、 历史沿革 苏州盟泰励宝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由张迎春、张明和张明银共 同投资设立的企业,于 2010 年 1 月 7 日取得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的注册号为 320594000151983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300.00 万元,首期出 资 120.00 万元,其中张迎春出资 24.00 万元,占实收资本的 20%,张明出资 57.60 万 元,占实收资本的 48%,张明银出资 38.40 万元,占实收资本的 32%;第二期出资 180.00 万元,其中张迎春出资 36.00 万元,占实收资本的 20%,张明出资 86.40 万元,占实 收资本的 48%,张明银出资 57.60 万元,占实收资本的 32%。 2011 年 5 月 10 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张迎春认缴,同意张明将持有的公司 3%的股权转让给张迎 6 春,同意张明银将持有的公司 2%的股权转让给张迎春。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后,公 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400.00 万元,其中张迎春出资 16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0%; 张明出资 144.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6%;张明银出资 96.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4%。 2011 年 5 月 19 日,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上述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2011 年 8 月 20 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张明将持有的公司 18%的股权转 让给张迎春,同意张明银将持有的公司 12%的股权转让给张迎春。2011 年 8 月 26 日, 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18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新股东王 东风和沈淼认缴。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580.00 万元,其中张 迎春出资 3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1.72%;王东风出资 1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 的 17.24%;沈淼出资 8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3.79%;张明出资 60.00 万元,占注 册资本的 10.35%;张明银出资 4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90%。2011 年 9 月 8 日, 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2 年 5 月 10 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160.00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由股东张迎春、张明、沈淼和王东风认缴。本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 变更为 740.00 万元,其中张迎春出资 32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3.24%;王东风出 资 18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4.32%;沈淼出资 11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4.86%; 张明出资 9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2.17%;张明银出资 4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41%。2012 年 8 月 7 日,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上述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 2013 年 3 月 28 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410.00 万元, 7 新增注册资本由原股东张迎春、王东风和新股东吴永强认缴。本次增资后,公司注册 资本变更为 1,150.00 万元,其中张迎春出资 4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4.78%;王 东风出资 36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1.30%;吴永强出资 15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 的 13.04%;沈淼出资 11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57%;张明出资 90.00 万元,占注 册资本的 7.83%;张明银出资 4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48%。2013 年 4 月 26 日, 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3 年 5 月 10 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625.00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由原股东张明、张明银、吴永强和新股东杭州庄诚进出口有限公司认缴。 本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775.00 万元,其中张迎春出资 400.00 万元,占注 册资本的 22.54%;杭州庄诚进出口有限公司出资 38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1.41%; 王东风出资 36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0.28%;吴永强出资 230.00 万元,占注册资 本的 12.96%;张明出资 189.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65%;沈淼出资 110.0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6.20%;张明银出资 106.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97%。2013 年 7 月 31 日,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评估基准日时,盟泰励宝公司的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见下表: 序号 投资者(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迎春 400.00 22.54% 2 张明 189.00 10.65% 3 张明银 106.00 5.97% 4 沈淼 110.00 6.2% 5 王东风 360.00 20.28% 6 吴永强 230.00 12.96% 7 杭州庄诚进出口有限公司 380.00 21.41% 合 计 1,775.00 100% 8 4、 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 (1) 历史财务资料的分析总结 盟泰励宝公司前三年财务状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505.54 684.74 390.64 172.80 负债总额 1,162.87 620.83 150.97 51.55 股东权益 342.69 63.91 239.66 121.26 单位:万元 项目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2010 年 主营业务收入 1,398.67 533.47 144.28 4.38 利润总额 -737.81 -335.76 -229.59 -110.74 净利润 -737.8,1 -335.76 -229.59 -110.74 注:2013 年数据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2 年、2011 年、 2010 年数据来源于苏州万隆永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万隆专审字(2013)第 2-110 号、苏万 隆专审字(2012)第 2-054 号。 (2) 对财务报表及相关申报资料的重大或者实质性调整 本次评估未对财务报表及相关申报资料的重大或者实质性调整。 (三)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委托方拟收购被评估单位股权。 (四)委托方以外的其他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方,以及委托方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规定报送审核的 相关监管机构。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 9 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本次资产评估是为佛山照明拟收购股权事宜提供盟泰励宝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 估基准日时市场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的对象是盟泰励宝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是盟泰励宝公司全部资 产(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等)及相关负债,包括未在账面列示的其他无形资 产。评估基准日时主要资产及负债概况见下: 流动资产账面价值 12,842,980.17 元,其中:货币资金 871,929.05 元,应收账款 1,519,261.11 元,预付账款账面价值 506,796.09 元,其他应收款 2,479,062.85 元,存 货 6,999,310.99 元,其他流动资产 466,620.08 元; 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 2,212,460.23 元,其中: 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1,693,415.42 元,净值 1,292,782.72 元; 无形资产账面值 16,602.52 元,为速达软件、杀毒软件等,以及在账外的专利技 术; 长期待摊费用账面价值 392,094.99 元,内容为厂房装修等; 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 510,980.00 元,为设备款等; 流动负债账面价值 11,628,657.29 元,内容包括短期借款 2,000,000.00 元,应付账 款 6,847,876.72 元,预收账款 1,028,200.99 元,其他应付款 1,233,664.60 元,应付职 10 工薪酬 513,715.34 元,应交税费 5,199.64 元。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并经过广东正中 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对企业价值影响较大的资产组合的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1、存货 存货为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主要为 PCB 板、铝基板、芯片、 贴片铝基板、AVOXC 型灯等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存置于盟泰励宝公司的厂区仓库 内。 2、设备类资产 设备类资产主要存置于盟泰励宝公司办公室及生产车间内,主要包括: (1)物质记录仪、LED 直管灯点胶穿管专机、积分球系统 4 等生产设备; (2)空调、电脑等电子设备。 (3)日产牌 ZN6441V1A4 等运输设备。 根据评估人员现场勘察和对实物的清查核实,资产的实际数量与企业填报的基本 相符。企业有严格的设备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设备维护保养良好,外观整洁,完全 能满足工艺要求,运转稳定、正常。 (三)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 1、截至评估基准日,盟泰励宝公司账面未记录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已申请专利证 书的专利权和处于实审的发明创造等,其专利权人均为苏州盟泰励宝光电有限公司。 其中已取得专利证书的专利权明细如下: 11 编 专利 项目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发明人 申请日 授权日 状态 号 类型 1 ZL2012200825119 直管形 LED 灯 实用 张迎春;尤诚培 2012 年 3 月 7 日 2012 年 10 月 3 日 授权 LED 直管灯(U 型铝 2 ZL2013202928078 实用 张迎春;张臣 2013 年 5 月 27 日 2013 年 10 月 23 日 授权 基板) 3 ZL2010206933118 LED 照明灯 实用 张明;尤诚培 2010 年 12 月 30 日 2011 年 8 月 10 日 授权 直管形 LED 灯(铝 4 ZL2013202978490 实用 张迎春;张臣 2013 年 5 月 28 日 2013 年 10 月 16 日 授权 直管 基板支撑) 一种 LED 直管灯(保 5 ZL2013202637829 实用 张迎春;尤诚培 2013 年 5 月 15 日 2013 年 10 月 16 日 授权 护层) 6 ZL2013204857611 直管灯(带卡槽) 实用 2013 年 8 月 9 日 授权 7 ZL2013304031984 T8 灯管旋转灯头 外观 2013 年 8 月 22 日 授权 已授权,尚未取得 8 ZL2013304030394 T8 灯管花瓣灯头 外观 2013 年 8 月 22 日 授权 证书 9 平板 ZL2013206083210 一种 LED 平板灯 实用 2013 年 9 月 30 日 授权 10 灯 ZL2013304683992 一种 LED 平板灯 外观 2013 年 9 月 30 日 授权 一种动车组用 LED 11 ZL2012200826427 实用 张迎春;许光帅 2012 年 3 月 7 日 2012 年 10 月 10 日 授权 驱动电源 12 ZL2012200824879 动车组用 LED 射灯 实用 张迎春;尤诚培 2012 年 3 月 7 日 2012 年 9 月 19 日 授权 13 动车 ZL2012200825142 动车组用 LED 射灯 实用 张迎春;尤诚培 2012 年 3 月 7 日 2012 年 9 月 19 日 授权 一种动车组用 LED 14 ZL201230044375X 外观 张迎春;尤诚培 2012 年 3 月 1 日 2012 年 7 月 18 日 授权 射灯 15 ZL2012300443872 动车组用 LED 射灯 外观 张迎春;尤诚培 2012 年 3 月 1 日 2012 年 7 月 18 日 授权 16 ZL2012205887338 LED 照明模组 实用 张迎春;张臣 2012 年 11 月 9 日 2013 年 4 月 10 日 授权 17 ZL2012205888453 LED 模组式路灯 实用 张迎春;张臣 2012 年 11 月 9 日 2013 年 4 月 3 日 授权 路灯 户外灯用角度调节 18 ZL2013200072566 实用 张迎春;张臣 2013 年 1 月 8 日 2013 年 7 月 3 日 授权 结构 19 ZL2013300039760 一种模组式 LED 路灯 外观 张迎春;张臣 2013 年 1 月 8 日 2013 年 1 月 8 日 授权 20 ZL2010105005130 一种 LED 反射灯具 发明 张明;尤诚培 2010 年 10 月 7 日 2012 年 2 月 8 日 授权 张明;尤诚培; 21 ZL201020572839X LED 照明灯 实用 2010 年 10 月 22 日 2011 年 7 月 6 日 授权 杨海峰 22 PAR ZL2010302380205 灯(PAR) 外观 张明;尤诚培 2010 年 7 月 13 日 2011 年 2 月 16 日 授权 23 灯 ZL2010205728440 LED 照明灯 实用 张明;尤诚培 2010 年 10 月 22 日 2011 年 5 月 25 日 授权 24 ZL2010205728455 LED 照明灯 实用 张明;尤诚培 2010 年 10 月 22 日 2011 年 10 月 5 日 授权 25 ZL2010305515736 LED 照明灯(二) 外观 张明;尤诚培 2010 年 10 月 13 日 2011 年 4 月 13 日 授权 26 ZL2010305515581 LED 照明灯(三) 外观 张明;尤诚培 2010 年 10 月 13 日 2011 年 3 月 16 日 授权 27 ZL2010205728421 LED 照明灯 实用 张明;尤诚培 2010 年 10 月 22 日 2011 年 9 月 7 日 授权 28 ZL2010305515420 LED 照明灯(八) 外观 张明;尤诚培 2010 年 10 月 13 日 2011 年 2 月 16 日 授权 29 筒灯 ZL201030551537X LED 照明灯(九) 外观 张明;尤诚培 2010 年 10 月 13 日 2011 年 2 月 16 日 授权 30 ZL2012200824883 可调节式 LED 筒灯 实用 张迎春;尤诚培 2012 年 3 月 7 日 2012 年 9 月 19 日 授权 31 ZL201230051483X 可调节式 LED 筒灯 外观 张迎春;尤诚培 2012 年 3 月 8 日 2012 年 6 月 27 日 授权 32 射灯 ZL2010302380188 灯(MR16) 外观 张明;尤诚培 2010 年 7 月 13 日 2011 年 1 月 26 日 授权 12 编 专利 项目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发明人 申请日 授权日 状态 号 类型 LED 灯(非金属灯杯 33 ZL2013204465899 实用 张迎春;张臣 2013 年 7 月 25 日 2013 年 12 月 11 日 授权 MR16) 34 ZL2010205728436 LED 照明灯 实用 张明;尤诚培 2010 年 10 月 22 日 2011 年 5 月 18 日 授权 35 ZL2010305514907 LED 照明灯(五) 外观 张明;尤诚培 2010 年 10 月 13 日 2011 年 3 月 16 日 授权 36 ZL2010305515469 LED 照明灯(六) 外观 张明;尤诚培 2010 年 10 月 13 日 2011 年 3 月 16 日 授权 37 ZL2012201242146 自镇流 LED 灯 实用 张迎春;张臣 2012 年 3 月 29 日 2012 年 10 月 10 日 授权 LED 灯(笼形球泡 38 ZL2013202709174 实用 张迎春;张臣 2013 年 5 月 17 日 2013 年 10 月 9 日 授权 灯) 广角 LED 灯(立体 39 ZL2013204459436 实用 张迎春;张臣 2013 年 7 月 25 日 2013 年 12 月 11 日 授权 铝基板球泡灯) 球泡 LED 灯(笼形球泡 40 ZL2013301886783 外观 张迎春;张臣 2013 年 5 月 17 日 2013 年 11 月 13 日 授权 灯) LED 灯(宽弧面发 41 ZL2011303285274 外观 张迎春;尤诚培 2011 年 9 月 19 日 2011 年 12 月 28 日 授权 光) 42 ZL2012300815485 自镇流 LED 灯 外观 张迎春;张臣 2012 年 3 月 29 日 2012 年 7 月 18 日 授权 43 ZL2012300470850 自镇流 LED 灯 外观 张迎春;张臣 2012 年 3 月 5 日 2012 年 10 月 3 日 授权 44 线槽 ZL2012202693608 LED 线槽灯模组 实用 张迎春;尤诚培 2012 年 6 月 8 日 2013 年 1 月 30 日 授权 45 灯 ZL2012202693665 LED 灯具 实用 张迎春;尤诚培 2012 年 6 月 8 日 2013 年 1 月 30 日 授权 一种多路恒流 LED 46 电源 ZL2010206816167 实用 张明;刘志红 2010 年 12 月 27 日 2011 年 7 月 27 日 授权 灯驱动电路 注:①截至评估基准日,盟泰励宝公司登记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名称为“直管形 LED 灯”, 专利号为:ZL2012200825119,授权公告日为 2012 年 10 月 3 日,盟泰励宝公司已于 2013 年 3 月 26 日授权佛山照明国内排他性独家使用,授权期限为 2013 年 3 月 26 日至 2022 年 3 月 6 日。 ②截至评估基准日,盟泰励宝公司登记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名称为“ LED 直管灯(U 型铝 基板)”,专利号为:ZL2013202928078,授权公告日为 2013 年 5 月 27 日,盟泰励宝公司已于 2013 年 10 月 23 日授权惠州市大亚湾永昶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使用,合作期限 2013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2 日。 ③截至评估基准日,盟泰励宝公司登记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LED 照明灯,专利号为: ZL2010205728440、ZL2010205728455、ZL2010305515736、ZL2010305515581 ZL2010205728421 和 ZL2010305515420,盟泰励宝公司已授权厦门立达信光电有限公司无限制、无限期使用。 2、截至评估基准日,盟泰励宝公司账面未记录的处于实审的发明创造无形资产明 细如下: 13 编号 项目 申请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日 状态 1 2010105164103 LED 照明灯 发明 2010 年 10 月 22 日 实审 2 直管 2010105164122 LED 照明灯 发明 2010 年 10 月 22 日 实审 3 2012100579180 一种直管形 LED 灯 发明 2012 年 3 月 7 日 实审 4 2010105164118 LED 照明灯 发明 2010 年 10 月 22 日 实审 5 PAR 灯 2010105164160 LED 照明灯 发明 2010 年 10 月 22 日 实审 6 2010105164175 LED 照明灯 发明 2010 年 10 月 22 日 实审 7 2010105164137 LED 照明灯 发明 2010 年 10 月 22 日 实审 8 筒灯 2012100579161 可调节式 LED 筒灯 发明 2012 年 3 月 7 日 实审 9 2012101881040 降低 LED 灯热阻的方法 发明 2012 年 6 月 8 日 实审 10 2010105164141 LED 照明灯 发明 2010 年 10 月 22 日 实审 射灯 11 2010105164156 LED 照明灯 发明 2010 年 10 月 22 日 实审 一种动车组用 LED 驱动电 12 2012100580135 发明 2012 年 3 月 7 日 实审 源 动车 13 2012100579208 动车组用 LED 射灯 发明 2012 年 3 月 7 日 实审 14 2012100579000 动车组用 LED 射灯 发明 2012 年 3 月 7 日 实审 15 路灯 2012104459154 LED 模组式路灯 发明 2012 年 11 月 9 日 实审 一种多路恒流 LED 灯驱动 16 电源 2010106067172 发明 2010 年 12 月 27 日 实审 电路 17 平板灯 2012100579176 LED 平面灯具 发明 2012 年 3 月 7 日 实审 18 球泡灯 2012100871164 自镇流 LED 灯 发明 2012 年 3 月 29 日 初审 19 线槽灯 2012101878601 LED 灯具 发明 2012 年 6 月 8 日 实审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 本次被评估单位除本评估报告所统计的专利权外未申报其他账外资产及负债,评 估人员亦无法获取相关账外资产及负债。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 本次评估中未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 四、价值类型 (一)价值类型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 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 14 估计数额。 (二)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本次评估对评估的市场条件及其评估对象的使用条件并无特别限制和要求,因此 选择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一)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二)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 1.评估基准日的选定是考虑期末有利于被评估单位进行资产清查确定的; 2.评估基准日的选定是委托方、被评估单位与评估机构共同商定的; 3.本项目一切资产的评估计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以人民币为 计价货币。 六、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1、董事会决议; 2、委托方和受托方签署的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 12 月 28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5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通过)。 (三)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3、《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 号);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 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资产评估准 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等 7 项资产 评估准则的通知》(中评协[2007]189 号); 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的通知》(中评协[2008]218 号); 6、《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 7、《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 8、《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 号); 9、《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 号); 16 10、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3)。 (四)权属依据 1、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 2、 专利证书; 3、 车辆行驶证; 4、 重要设备发票、合同; 5、 其他产权资料。 (五)取价依据 1、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等其他文件资料; 2、 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及相关风险系 数资料; 3、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商务部第 68 次部务会议); 4、《机电产品报价手册》(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编 2013 年版); 5、 现场勘察及市场调查有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简介 企业价值评估,主要有市场法、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 17 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采用市场法的前提条件:(1)需要有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资产 市场;(2)参照物及其与被评估企业可比较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是可以收集到的。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采用 收益法的前提条件:(1)被评估资产必须是能用货币衡量其未来期望收益的单项或整 体资产;(2)资产所有者所承担的风险也必须能用货币衡量。(3)被评估资产预期获 利年限可以预测。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 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采用成本法的前提条 件:(1)应当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2)形成资产价值的耗费是必需的。 (二)评估方法选择及理由 本次评估目的是收购股权,资产基础法从企业购建角度反映了企业的价值,为经 济行为实现后企业的经营管理及考核提供了依据,因此本次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进行 评估。 被评估企业成立四年以来,主要从事 LED 商业照明产品和工程产品的研究开发, 已获得包括全玻璃直管形 LED 灯专利在内的四十多项 LED 照明产品方面的专利。大 部分专利技术尚未投入实际应用,部分专利技术授权使用。现被评估企业由于生产管 理及产能不足的问题,2013 年亏损严重,缺乏资金,导致经营出现困难,无法满足运 用收益法的条件,因此,收益法不适合本次评估目的。因此本次评估不选择收益法进 行评估。 故本次评估确定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三)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过程 18 1、资产基础法 在企业持续经营前提下,采用与被评估资产及负债相适应的评估方法分别对其各 项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以评估后资产价值减去负债价值确定净资产的评估价值。其 中对各单项资产及负债的形态特点及相关资料的掌握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具体方法进 行评估: (1) 流动资产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对于货币资金中人民币部分,以清查核实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本次评估对于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采用以审查核实后的真实数为 基础,分析其可回收性确定评估值的做法进行。 本次评估对于原材料、在产品,采用成本法确定其评估值;对于库存商品(产成 品)和发出商品的评估,以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税金和适当数额的税后净利润确 定评估值。 本次评估对于其他流动资产,以评估基准日时存在的资产或权利价值确定为评估 值。 (2) 固定资产评估方法 机器设备重置成本以现行市场价格加上必要的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和资金成本确 定;自制设备、非标设备重置成本以现行材料价格和各种费用标准估算出复原重置成 本确定。成新率主要通过年限法、观察法、工作量法综合确定。 对于车辆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重置成本以现行市场价格,加上车辆购置附加费、 增容费、验车费、牌照费确定;成新率的确定根据车辆的实际状况,采用行驶里程或 年限法确定。 19 (3) 无形资产评估方法 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评估时以评估基准日时尚存的资产或权利价值确定为 评估值。 对于账外反应的其他无形资产——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为企业自主研发并已申 请注册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包括还处于实审阶段的发明创造。 对于已申请注册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根据其无形资产的特点、评 估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采用的评估方法如下:对于评估基准日已授权 使用的专利权,根据授权协议约定的专利使用费,授权期限及适当的折现率,计算专利 权价值,对于自用的专利权,根据该专利权对营业收入产生贡献,带来稳定的现金流, 且通过计算可以货币化、可以合理估算其收益期限及适当的折现率,采用收益法进行评 估。对于尚未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专利权及处于实审的发明创造,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4) 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非流动资产评估方法 对于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非流动资产,评估时根据评估基准日评估目的实现后的 被评估单位还存在的、且与其他评估对象没有重复的资产权利的价值确定评估值。 (5) 负债评估方法 对于负债均以评估基准日评估目的实现后产权持有者所应承担的真实负债数为负 债评估值的做法进行。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一)接受委托 在委托方确定进行资产评估事项后,本公司负责人与项目经理就此与委托方洽谈 20 项目资产评估事宜。本公司人员听取了委托方关于盟泰励宝公司情况介绍,对评估对 象及范围有了一定了解。经委托方明确提出委托意向和时间要求后,签署了评估业务 约定书。 (二)资产清查 签署了评估业务约定书之后,本公司根据项目的需要组成项目评估组,制定了详 尽的评估方案及人员、时间的安排,并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同时,为配合做好评 估工作,盟泰励宝公司专门组织力量进行了资产清查。在本公司评估人员指导下,按 要求填写了评估明细表,对存货、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质量情况进行了自查,收集 了有关文件、产权证明、会计报表、财务账卡和生产流程图等评估所需资料。 在盟泰励宝公司资产清查后,评估人员在审核账务、核查权属、实物勘察、市场 调查、选取评估方法等方面分头进行工作。首先,对其资产逐项进行账账和账表方面 的清理和核对;其次,在账务核实的基础上进行账实的核对,对存货进行合理抽查盘 点,根据固定资产卡片,对大额及比较重要固定资产逐项进行实地盘点。 (三)评定估算 通过资产清查和现场勘察,评估人员对资产的具体状况,包括质量、性能、尚可 使用年限、损耗、资产功能变化等有了充分的了解,取得了较为客观的数据。 根据资产类别和实际状况,评估人员运用所搜集到的信息资料以及有关经济技术 财务等指标,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做出了价值评定,估算出资产的价格。 (四)评估汇总 根据不同资产的评估值,评估人员进行评估结果的汇总,形成了完整的资产评估 明细表和汇总表,并对评估值增减变化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21 经过本公司项目组人员的充分讨论及分析、经本公司三级审核制度审核,形成本 评估结果。 九、评估假设 (1) 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 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 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2) 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3) 本评估结果建立在委托方提供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基础上。 (4) 假设行业存续发展的情况不会产生较大变化,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后持 续经营。 (5) 假设本次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不受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6) 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7) 本次评估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成本费用等对其评估值 的影响,也未考虑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评估值的影响。 (8) 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假设以上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将不承担 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评估结论 (一)运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 运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时,盟泰励宝公司全部资产账面 22 值为 1,505.54 万元,评估值为 3,578.98 万元,增幅 137.72 %;负债账面值为 1,162.87 万元,评估值为 1,162.87 万元,增幅 0.00 %;净资产账面值为 342.68 万元,评估值 为 2,416.11 万元,增幅 605.06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流动资产 1 1,284.30 1,310.24 25.94 2.02 非流动资产 2 221.25 2,268.74 2,047.49 925.42 其中:固定资产 3 129.28 126.71 -2.57 -1.99 无形资产 4 0.00 2,051.73 2,050.07 123,498.19 长期待摊费用 5 39.21 39.21 0.00 0.00 其他非流动资产 6 51.10 51.10 0.00 0.00 资产总计 7 1,505.54 3,578.98 2,073.44 137.72 流动负债 8 1,162.87 1,162.87 0.00 0.00 负债合计 9 1,162.87 1,162.87 0.00 0.00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10 342.68 2,416.11 2,073.43 605.06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盟泰励宝公司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资 产 负 债 进 行 了 审 计 工 作 , 并 出 具 了 审 计 报 告 ( 广 会 审 字 [2014]G14000900110 号),本次评估是以审计调整后的数据作为基础进行的。 (二) 本项目评估过程中,我们未获告知被评估企业存在除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违约责任等事项,评估时未考虑被评估企业任何可能存在的抵押、担保、违约责任等因 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三) 评估结果是依据本次评估目的、以报告中揭示的假设前提而确定的股东全 部权益的现时市场价值,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 23 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 格的影响。 (四) 本次收益法评估中所采用的评估假设是在目前条件下,对委估对象未来经 营的一个合理预测,如果未来出现可能影响假设前提实现的各种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 的因素,则会影响盈利预测的实现程度。我公司并不保证上述假设可以实现,也不承 担实现或帮助实现上述假设的义务。 (五) 本次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时,我们依据现时的实际情况作了我们认为必 要、合理的假设,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列示。这些假设是我们进行资产评估的前提条件。 当未来经济环境和以上假设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前提条件的改变而 推导出不同资产评估结果的责任。 (六)本评估结论以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权属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为依据,并无 逐项审阅相关文件的正本。根据中注协的文件要求,评估人员关注了本次评估所涉及 的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问题,评估人员不对其发表意见,本评估报告也不能作为判断 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依据。被评估单位应对其所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 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 本次评估未考虑评估增减值对相关税费的影响。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 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 在评估基准日至本评估报告出具期间,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市场基本情况 未发生任何重大变化。但本公司不能预计本评估报告后的政策与市场变化对评估结果 24 的影响。 (三) 在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应按 如下原则处理: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资产 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评估 机构重新评估。由于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方在评估目的实 现时对资产实际作价应给予充分考虑,并进行相应调整。 (四) 对被评估单位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时未作 特别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 担相关责任。 (五) 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六) 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 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 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本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即评估 结论有效期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0 日。 (八) 当政策调整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重新确定评估基准日进行评 估。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为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页以下无正文) 25 (本页为联信(证)评报字[2014]第 A0088 号专用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法 定 代 表 人:陈喜佟 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高雪飞 中国广州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成亦辉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