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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山照明: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2014-06-12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 股) 粤照明 B(B 股)
                     股票代码:000541(A 股)   200541(B 股)
                             公告编号:2014-026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三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4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3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
     是否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两个月以上实施的:
       □ 是       √ 否

二、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978,563,745股(其中A股753,338,745股,B股225,225,000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1.60 元(含税)。 代扣代缴事
项如下: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先减按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10股派

现金红利人民币1.52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
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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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税负为20%,每10股补缴税款0.24元;持股

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即实际税负为10%,每10股补缴税款0.08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税负为5%,不需补缴税款。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
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10股派现金红利1.44元。对于其他A股股东、

机构投资者,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3、B股境内个人股东所得税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
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
    4、对持有公司B股的非居民企业股东,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
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10股派现金红利1.44元。
    5、特别说明:因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
有关规定,本公司对B股外籍个人股东未代扣所得税。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以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即2014年5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的中间价
(1 港元兑人民币0.7959元)折合港币兑付。
    未来代扣B股境内个人股东需补缴税款的,按照上述1港元兑人民
币0.7959元的汇率折算。
三、分红派息日期
    1、A 股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9日,除息日: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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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B 股最后交易日:2014年6月19日,除息日:2014年6月20日,
B 股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4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1、截止2014年6月1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 股股东。

    2、截止2014年6月24日(最后交易日2014年6月19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 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A 股股息于2014年6月20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B 股股息于2014年6月24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直接
划入其资金账户;
    若B 股股东在2014年6月24日办理了“粤照明B”转托管,其股息仍
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3、以下A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030          欧司朗控股有限公司

2    08*****029          佑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

    B股高管锁定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六、其他事项说明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
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14年7月11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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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本公司可协助其与本
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返还所扣税款。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邮编:528000)

    联 系 人:林奕辉   黄玉芬
    联系电话:0757-82810239
    传真号码:0757-82816276

八、备查文件
    1、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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