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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山照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2015-04-27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年)

    为完善和健全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
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13]43 号)、《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发展战略规划、股东
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未
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47 年)》。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实际经营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
衡地处理好公司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47 年) 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由董事会根
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出利润分配预案;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董事会也可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分红。
    (三)利润分配比例、条件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同时现金能够满足公司
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应当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未
来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
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
的前提下,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或者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利润分配审议程序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实施时间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该股东大会召
开后两个月内完成实施。
       第四条   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
和监督。
       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
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
回报计划。
       (二)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实
施。
       第六条 本规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