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2015-06-05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 股) 粤照明 B(B 股)
股票代码:000541(A 股) 200541(B 股)
公告编号:2015-024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配方案等情况
1、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
简称“权益分配方案”)已经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召开的2014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5年5月2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大公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2、自公司权益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没有发
生变化。
3、本次权益分配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配方案时间未超
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978,563,745股(其中A股753,338,745股,B股225,225,000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2.2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
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派发现金红利代扣代缴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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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先减按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10股派
现金红利人民币2.09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
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
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税负为20%,每10股补缴税款0.33元;持股
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即实际税负为10%,每10股补缴税款0.11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税负为5%,不需补缴税款。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
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10股派现金红利1.98元。对于其他A股股东、
机构投资者,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3、B股境内个人股东所得税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
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
4、对持有公司B股的非居民企业股东,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
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10股派现金红利1.98元。
5、特别说明:因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
有关规定,本公司对B股外籍个人股东未代扣所得税。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以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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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2015年5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的中间价
(1 港币兑人民币0.7891元)折合港币兑付。
未来代扣B股境内个人股东需补缴税款的,按照上述1港币兑人民
币0.7891元的汇率折算。
分红前公司总股本为978,563,745股(其中A股753,338,745股,B
股225,225,000股),分红后公司总股本为1,272,132,868股(其中A
股979,340,368股,B股292,792,500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A 股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1日,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2
日;
2、B 股最后交易日:2015年6月11日,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
12日,B 股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1、截止2015年6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 股股东。
2、截止2015年6月16日(最后交易日2015年6月11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 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A股本次所转股于2015年6月12日直接计入股东A股证券账户;
B股本次所转股于2015年6月16日直接计入股东B股证券账户。在转股
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
股东派发1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
发),直至实际转股总数与本次转股总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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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A 股现金红利于2015年6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 股现金红利于2015年6月16日通过股东
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若B 股股东在2015年6月16日办理了“粤照明B”转托管,其股息仍
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3、以下A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030 欧司朗控股有限公司
2 08*****029 佑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
B股高管锁定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六、本次A股所转的无限售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15年6月12
日,B股所转的可流通股份起始交易日为2015年6月17日。
七、股份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转增股(股)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持股比例 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 3,443,121 0.35% 1,032,936 4,476,057 0.35%
件股份
二、无限售条 975,120,624 99.65% 292,536,187 1,267,656,811 99.65%
件股份
三、股份总数 978,563,745 100% 293,569,123 1,272,132,868 100%
八、本次实施转股后,按新股本1,272,132,868股摊薄计算,2014
年度,每股净收益为0.21元。
九、其他事项说明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
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15年7月10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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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本公司可协助其与本
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返还所扣税款。
十、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邮编:528000)
联 系 人:林奕辉 黄玉芬
联系电话:0757-82810239
传真号码:0757-82816276
十一、备查文件
1、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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