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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山照明: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2015-12-03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 股) 粤照明 B(B 股)
                   股票代码:0 0 0 5 4 1 (A 股) 2 0 0 5 4 1 (B 股)
                              公告编号:2015-058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 年 12 月 2 日,我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

行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62 位申请执行人与你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执行案,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 381 号民事判决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司至今不自觉履行义务,62 位申请执行人

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决定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持

本通知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 437 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 25 楼广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区履行如下义务:

     交纳赔偿款共计 7,194,056 元,交纳执行费 97898 元。



     公司声明:对于本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

金民初字第 381 号《民事判决书》,我公司自收到《民事判决书》之

日起,已经积极主动履行赔付义务,在巨潮资讯网发布受领赔偿款项

公告、书面和口头通知原告代理律师受领款项方式,不存在不自觉履

行义务的行为,也不存在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之虞。但极个别原告
代理律师为了一己私利,拒不通知其当事人向我司提交相关资料领取

赔偿款,却要求法院立案执行。为此,现将我公司履行赔付义务的相

关工作说明如下:

    1、及时披露受领赔偿公告

    2015 年 11 月 20 日,(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 381 号《民事判

决书》开始生效,我公司及时对外披露《关于受领赔偿款的公告》(详

情请见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受领

赔偿款的公告》),要求属于此次赔偿范围的原告向我公司提交相关资

料受领赔偿款,并明确要求如果原告代理律师要代领赔偿款的,需要

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律师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

代理律师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复印件。

    2、通知原告代理律师迅速告知当事人向公司提供资料

    2015 年 11 月 17 日,我公司向上述案件的原告代理律师专门发

出《关于受领赔偿款的通知》,要求原告代理律师迅速告知原告向我

公司提供受领赔偿款的相关资料。

    特别需要提出的是,2015 年 11 月 24 日,我司工作人员与公司

代理律师前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结束后,我司工作人员

还专门告知上述申请执行的律师,请其尽快通知原告提交资料领取赔

偿款。然而,该律师既不通知原告,也不向我司提供资料,反而要求

我司将赔偿款项汇入该律师个人银行账户,因该要求违反法律和财务

制度,被我司断然拒绝。该律师为了一己私利,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目前,我公司已经支付绝大部分赔偿款,因这部分原告没有向我

司提供银行账户资料(注:本案只有原告代理律师知道原告的联系方

式,我公司并不知道原告的具体联系方式),且其代理律师在能够通
知原告的情况下拒不通知,导致我公司客观上无法支付赔偿款,我公

司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责任。对此,我公司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不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立案执行,有违客观事实,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我公司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不服,将依法向

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特此公告。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