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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山照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8-24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 股) 粤照明 B(B 股)
                  股票代码:0 0 0 5 4 1 (A 股) 2 0 0 5 4 1 (B 股)
                                公告编号:2016-039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8 月 23 日(周二)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16 年 8 月 22 日—2016 年 8 月 2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22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8 月 23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 64 号办公楼五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勇先生
    6、出席或列席情况:公司 5 名董事、3 名监事、7 名高级管理人员及
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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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0 人,代表股份 477,864,43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7.5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62 人,代表股份 476,296,0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7.44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8 人,代表股份 1,568,4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2 %。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 人,代表股份 424,139,136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43.3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16 人,代表股份 423,827,136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的 43.2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6 人,代表股份

312,000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 %。

    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8 人,代表股份 53,725,299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8.3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46 人,代表股份 52,468,899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的 17.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1,256,400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43   %。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2
东形成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共 67 人,代表股份 20,394,67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60 %。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审议通过《关于授权适时减持部分国轩高科股票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477,427,8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1 %;反

对 201,6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4 %;弃权 234,9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5 %。

     (2)A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4,025,636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7 %;反

对 113,5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03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3)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3,402,213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99.40 %;反

对     88,156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16   %;弃权 234,93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44      %。

     (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9,958,0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97.86 %;反对

201,6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99 %;弃权 234,93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1.15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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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律师姓名:邝晃煊、邓彩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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