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处置部分物业资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我们作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 会审议的《关于拟处置部分物业资产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处置部分物业资产,有利于盘活固定资产,优化资产结 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进一步集中资源、聚焦主业。本次处置的资 产的转让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值为定价依 据,转让价格公允、合理,转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该 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次处置部分物业 资产的议案。 独立董事:张楠 卢锐 窦林平 2020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