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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山照明:领导班子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0-12-30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领导班子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公司薪酬
管理,充分调动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
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根
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领导班子人员”,包括董事长、党委
书记、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年度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对等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经营目标紧密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
展。
    (四)薪酬标准以经营规模、业绩目标、工作能力水平、岗位责任、
勤勉尽职及工作表现等为依据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考核结果运用
       第四条 公司领导班子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增量
奖励、特殊贡献奖、任期激励收入五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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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基本年薪是指公司领导班子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基本
年薪根据公司所在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
广州标准的,按广州标准)的 4 倍确定。
    第六条 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
果,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年度考核净利润完成率确定。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综合考评系数×绩效调节系数×考核净
利润完成率
    年度综合考评系数根据考核得分和管理难度等级确定系数等级,
最高不超过 2。年度综合考评得分由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和党建考核得
分两部分组成。其中,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由经营成果考核得分、重点
工作考核得分、管控事项考核得分等部分构成;党建考核得分由领导
班子民主测评得分、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得分、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得分
和选人用人评议得分等 4 部分构成。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和党建考核得
分权重为 70%和 30%。公司管理难度等级根据公司资产总额、资产负
债率、职工人数、资源禀赋等因素每年核定一次,分为难度 1(A 类)、
难度 2(B 类)、难度 3(C 类)三档,其中,B 类、C 类公司综合考评
系数可分别上浮 5%、10%。
    绩效调节系数主要根据公司年度考核净利润,综合考虑公司所在
行业及公司规模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 3。。
    考核净利润完成率=考核净利润完成值/目标值,如考核净利润完
成率≥1,取 1;考核净利润完成率<1,取实际数,存在特殊情况的,
可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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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1:年度综合考评分数与系数初核对应表

     考评等级               考评得分                综合考评系数初核值

      优秀               90 分(含)以上                  1.5(含)-2

      良好           80 分(含)-90 分                    1(含)-1.5

      一般           60 分(含)-80 分                    0.5(含)-1

      较差                  60 分以下                         0



    表 2:绩效调节系数与年度考核净利润完成值对应表

       年度考核净利润 P                 绩效调节系数              备注

        0≤P<2000 万元                 0.6(含)-0.7       具体绩效调节系数,

    2000 万元≤P<4000 万元             0.7(含)-0.8       主要根据公司年度

      4000 万元≤P<1 亿元                  0.8(含)-1     考核净利润,综合考

       1 亿元≤P<2 亿元                    1(含)-1.2     虑公司所在行业及

       2 亿元≤P<5 亿元                1.2(含)-1.8       企业规模等因素,在

       5 亿元≤P<8 亿元                1.8(含)-2.4       对应区间内由公司

             P≥8 亿元                      2.4(含)-3     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 公司超额完成当年考核净利润目标,原则上可提取不超
过当年或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收益后、有经营性现金流保障的税后净利
润增加额的 25%作为增量奖励。
    第八条 增量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基本年薪与绩
效年薪之和的 1 倍,特殊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增量奖励的范
围为公司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及骨干员工等,其中,领导班子人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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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比例不超过增量奖励总额的 50%,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分配。公司领
导班子人员年度综合考评在一般等级及以上的,方可计提增量奖励。
已按本办法计提增量奖励的,公司不得再额外计提增量激励作为有功
人员的奖励。
    第九条 公司当年考核净利润目标值较上年考核净利润实际完成
值下降的,增量奖励不得超过当年或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收益后、有经
营性现金流保障的税后净利润增加额的 5%。当年考核净利润完成值同
比上年未实现增长的,公司领导班子人员绩效年薪及增量奖励之和不
得超过上年绩效年薪和增量奖励之和。
    第十条 特殊贡献奖是指公司在重大项目投资、资本运作、资产
盘活、企业改革、转型升级、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作
出重大贡献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申报特殊贡献奖励,奖励总额不超
过 100 万元,发放范围为公司领导班子,具体由公司领导班子自行分
配。公司获得的创新驱动奖励及其他单位颁发的专项奖励,不受特殊
贡献奖励总额限制,但分配方案需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公司领导班子人员任期考核评价
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公司领导班子
人员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 10%以内确定,原则上公司领导班子人员任
期综合考评在一般等级及以上的,方可领取任期激励。
    任期考核得分由价值提升得分、综合评价得分、任期内年度考核
结果得分等部分构成。
    第十二条 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根据公司领导班子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得
分进行等级核定,考核得分 90(含)以上为优秀等级,80 分(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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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分为良好等级,60 分(含)~80 分为一般等级,60 分以下为较差
等级。
    第十三条 鼓励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探索建立股权激励、
虚拟股权、增量奖股、科技成果转化股份等中长期激励措施。长效激
励由公司提出,按管理权限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领导班子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司年金和补充医疗
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年薪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
司依法代扣代缴,公司不得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薪酬核算与支付
    第十六条 公司领导班子人员薪酬分配系数如下:董事长(党委
书记)分配系数为 1,总经理为 0.95,其他领导班子人员的年薪依据
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公司董事长年薪的 0.6 至 0.9 倍,具
体由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领导班子人员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
考核年度每年进行清算,按序时进度完成目标任务的,可在不超过预
测绩效年薪 60%的范围内按月预发。
    第十八条 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后 2 年内支付,原则上
从任期结束后的第一年起按 6:4 的比例逐年兑现。
    公司领导班子人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优秀、良好等级的,全额
领取任期激励;一般等级的,领取 60%任期激励;较差等级以及非因
政策性及重大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连续 3 年新增亏损的,不得领取任期
激励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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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
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公司领导班子岗位实际任
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确定公司领导班子人
员薪酬方案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形成领
导班子人员薪酬方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因岗位变动调离公司的,自收到任
免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按新的岗位标准计发薪酬。除按当年在公司
领导班子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公司领取薪酬,
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在其下属全资、控股、参股公司
或其他本公司以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公司(单位)领取工资、
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或因特殊情况需在下属公司或其他社
会组织领取报酬的,应全额上交所在公司,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领导班子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
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公司领导班子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
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特殊贡献奖、增量奖励、中长期激励等收入
外,不得继续在公司领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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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因违纪违规受到纪律处分或行政
处分的,依据其所受处分情况扣减当年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的 10%
至 100%,并取消领取增量奖励和特殊贡献奖的资格,具体按照相关规
定办理。领导班子人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
停发其薪酬待遇;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全额扣减当
年绩效年薪以及本任期内的全部任期激励收入,同时依据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
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
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虚报经营、财务数据等行为的,取消领导
班子人员当年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并取消其领取当年增量奖励和特
殊贡献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020年度
起的薪酬考核按本办法执行。2016年12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佛山电
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同时废止,与本办法不
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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