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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山照明:招标和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办法2021-08-27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和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佛山照明”)招标、非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招标、非

招标采购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佛山照明本部及所属分子公司符合国家、省招标范围的

工程项目招标和生产经营进行的非招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项目主要分为工程建设项目、非工程建设项目的货

物和服务。

    (一)A 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工程是指工程建设,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

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是指构

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

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

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B 非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

    非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生产

经营所需的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包装物、机台设备、IT 设备、

委外加工及配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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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C 非工程建设项目的服务。

    非工程建设项目的服务,是指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相关服务,包括

租赁、外委修理维护、软件开发、物流运输、金融(银行、证券及保

险等)服务及其他中介服务(会计、审计、造价、评估、法律咨询、技

术咨询、技术开发、项目咨询等)。

    第四条   佛山照明本部及所属分子公司招标采购为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

    非招标采购分为未达到国家规定招标金额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

非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具体方式包括询比价、部门竞价、

公司竞价。

    第五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投

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除招标人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指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采购交易平台,不得因招标投标交易平

台和采购交易平台所处行业、地区、所有制的不同而对其限制、歧视。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和非招标采购。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

    第六条   公司本部及所属分子公司采购活动,按有关程序决策审

批。公司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对有关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活动实施

监督。

    第七条 招标、非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

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招标和非招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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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由公司总经理担任,设副组

长一名,由招投标中心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小组成员由其他班子成员

组成。

    小组成员与招标和非招标采购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时,应进行回避。

    第九条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招标和非招标釆购有关的法律法规,

检查指导公司招标和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二)对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三)受理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活动过程中的投诉;

   (四)定期汇总招标和非招标釆购相关信息;

   (五)负责决定招标和非招标过程出现的特殊情况。

    第十条 其他相关部门及主要职责:

   (一)发起部门职责:

    1.负责提出项目的采购需求;

    2.编写竞价文件/标书,包括但不限于:竞价/招标标的的要求、

相关方的资质要求、竞价/招标方式和规则、竞价评审/招标评标方法

等。

    3.协助主办部门完成招标和非招标工作;

    4.跟进和落实项目合同的履行;

    5.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二)主办部门职责:

    1.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划分范围,组织实施归属于本部门的

采购业务,进行标准化管理,包括申请、报批、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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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负责本部门采购业务价格统一归口管理;

    3.负责本部门采购业务工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4.处理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质疑、疑议等。

    (三)除了前款规定的主办部门职责外,基建部作为公司工程建

设类招标投标业务统一归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集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的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规范化招

标,组织落实项目调研、项目招标策划、开标、评标等招标评标过程;

    (四)除了前款规定的主办部门职责外,招投标中心还负责组织

和起草公司《佛山照明招标和非招标采购范围》,牵头管理公司竞价

活动,审核公司竞价文件。

    (五)竞价评审/招标评标小组主要职责:

  1.针对竞价/招标活动开展竞价评审和招标评标;

  2.对竞价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初步评审;

  3.对通过资格审查、初步评审的竞价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4.否决不合格竞价/投标或界定废标;

  5.推荐竞价/招标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6.建议是否重新竞价/招标;

  7.对竞价/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事项进行复议;

  8.向审计部门报告非法干预竞价/评标工作的行为。

    (六)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和起草公司级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和流

程。

    (七)财务部负责主要职责:

    1.确认竞价/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付款方式符合我司规定和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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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付款;

    2.负责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事项。

    (八)监督小组(法律和风控事务部)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各项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2.对招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进行调查及处理。

                    第三章   招标项目范围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招标事项如下: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

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

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部门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的项目。

    (二)工程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

程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

    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工程项目不属于第十一条(一)(二)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

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项目, 必须招标

的具体范围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要求申报批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一)至(三)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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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的采购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工程类)单项合同估算价≥400 万元人民币;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 万元

人民币;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 万

元人民币。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

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

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三条   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批后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

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章   非招标项目范围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二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主办部门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

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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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

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

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

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六)其他特殊情形不适宜招标的。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由招投采购领导

小组审批同意后可进行非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非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和服务按《佛山照明招标和非

招标采购范围》执行。

                第五章     招标、非招标采购
                       第一节   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配备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

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招标人具

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

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或者强制其委托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前款规定的招标人因招标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两

年内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

按照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公告时间应符合国家和省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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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规定,同时必须在招标人对外官网或其他对外平台进行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

   第十九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

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第二十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

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

平竞争的其他情况。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有拟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査。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

者排斥,不得实行地区和行业歧视。禁止采取抽签、摇号方式进行投

标资格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

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手续

的,已经取得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还应当有招标

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必要资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土建施工和设备购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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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招标,需要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或者调整手续的,还应当取

得批准。

    第二十四条   招标项目属于施工、监理的,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签字确认;招标文件应当载明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资格审查条款。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

公平,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

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标底

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标底或者评标等情况;

   (三)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

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二十六条 招标项目应当单独进行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

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分组进行评标的,各组的专家人数均不得少于成员人

数的三分之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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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第二十七条   符合第十三条情形规定的,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

核同意后,可以邀请招标。

    第二十八条 招投标流程:

    (一)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自主完成招标项目前期

调研,策划编辑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交由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

批确认。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

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且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

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

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二)发布公告。根据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或在

企业官网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

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 7 个工作日。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

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投标人应当在资格

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

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

人少于 3 家时,应当重新招标。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

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将资格预审合格单位名

单存档备査;

    (三)发出招标文件。招标人应根据投标公告约定的时间、地点

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按投标公告约定的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文件。

发出招标文件当天到开标之日不得少于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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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组织答疑会议。招标人根据需要可以分批组织潜在投标人

踏勘现场,并以书面形式澄清相关问题,但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

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五)成立评标委员会。在开标之前,招标人依法成立评标委员

会。评标委员的抽取数量按招标人的评标办法确定。抽取评标委员应

在开标大会前 24 小时内进行。抽取评标委员时,监标人员必须同时在

场,并对评标委员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六)接受投标文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并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地址递送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派工作人员

负责签收,并登记好投标文件递交人名单和时间;

    (七)开标会议。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

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地址开标。开标应严格按程序进行,有关监督

部门人员到场监督;

    (八)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评

标,并产生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监标人员进行现场监

督。评标过程中如评委认为需要可组织询标,询标应按规定的方式进

行;

    (九)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

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需拟

定招标结果报告交由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确认。

    (十)通知投标人。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

中标的投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招标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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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相关材料:

  (一)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关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

理服务水平等;

  (二)资信证明;

  (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四)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

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

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投标被确定为废标后查询原因,并对不合理对待提出投诉;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

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

  节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

  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

  复印;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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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

   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撤

销投标文件,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禁止该投标人再次

投标该项目。

                   第二节   非招标采购
    第三十四条 开展非招标釆购工作应具备的条件与分类:

    (一)未达到招标的金额或者不是国家强制要求招标的项目;

    (二)根据标的金额大小,非招标采购分为询比价采购、部门竞

价、公司竞价。部门竞价是由事业部/分子公司自行组织竞价评审活

动;公司竞价是公司竞价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可以按物料大类(二级

或三级物料)询比价、竞价。原则上每类物料须有三家参与,不足三

家须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三)能提出采购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非招标采购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可以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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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十六条   询比价是指供应商按照主办部门需求提交响应文

件和报价,经办人与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价格咨询和对比的采购方

式。

    第三十七条 询比价流程:

    (一)主办部门经办人对意向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后,从符合

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供应商开展询比价;

    (二)询比价供应商应具有相应的能力且符合第三十五条规定

的条件;

    (三)经办人根据供应商的供货能力、质量、服务、报价最优的

原则,确定候选供应商;

    (四)经办人按照公司流程完成价格报批工作;

    (五)询比价可在公司 SRM 网站进行。

    第三十八条   竞价是指供应商按照竞价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

件和报价,竞价评审小组根据竞价文件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采购方

式。

    第三十九条 竞价流程:

   (一)主办部门编辑竞价文件。主办部门编辑竞价文件不得含有

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二)根据《佛山照明招标和非招标采购范围》组织成立竞价评

审小组,并对拟定的竞价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三)开展竞价活动。竞价供应商应具有相应的资格且符合第三

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主办部门收集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竞价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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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组对排名结果进行商定是否合理,按竞价文件拟定的评审标准进行

排名,如有必要可制定评分表进行打分。以此类推,进行两到三次竞

价对比,由竞价评审小组签名确认最终候选供应商排名;

   (四)最终审批。竞价结束后,主办部门将候选供应商排名提交

给总经理审批,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竞价可在公司 SRM 网站进行。

    第四十条     非招标采购项目不足三家供应商的,并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的,需申报审批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

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

之十的。

    (四)供应商前期参与客户开发或供应商的产品、资源可帮助公

司中标该项目的非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和服务。

           第三节     开标、评标、中标和采购执行
    第四十一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

开举行,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第四十二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废

标不得参与评标: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封装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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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五)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六)未对实质要求全面响应的;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写明废标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范围内被纳入本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

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

府资金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

库中抽取。

    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人数不能满足评标需要时,

缺额专家应当从其他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补充确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资金

提供)方对确定评标评审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确定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其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提出必要的评标价格调整方

法,不得以投标报价作为单一决定因素。鼓励招标人实施技术、质量、

服务、信用、品牌和价格等多种因素的评标评审,禁止采取抽签、摇

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
                             16
应当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7 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并将中标

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

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

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潜在投标人、中标人收

取费用。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汇票、信用证、保函、保险等

能够实现保证目的的方式提交。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日内,通知财务部将投标

保证金退回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 5 日内,

通知财务部将投标保证金退回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或者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活动所有文件应按照档案管理

的要求进行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更或销毁,接受审计检查监督。

                 第六章   信用监管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主办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人、中标人履行合同情况

的监督检查,并在实施监督管理中,加强对投标人信用信息、合同履约

信息和违法行为记录。

    第五十条     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

评价结果等公共信息。

    第五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

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査、评标、定标依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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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五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

害企业利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办法》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

者确定中标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及罚款。

    第五十四条   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被依法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

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主办部门主要责任人对主办部门招标和非招标采

购工作的实施情况负责。如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则依法追究

其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一旦发现招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

情况的,可立即向监督部门和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报告,由监督部门联

合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核査,对实际造成的损失按照《佛山电器照明股

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进行确认并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主办部门招标和非招标采购事项进行监督

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检查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资料文件;

    (二)检查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核查投标部门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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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阅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四)对招标和非招标采购实施监管,综合采取随时抽查和重点

检查的形式为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十八条     通用监管事项,适用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通用监管清单,具体详见《广东省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通用监管清单》(附件 1)。

    第五十九条     部门工作人员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严禁国家

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具体详见

《广东省国家工作人员监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清

单》(附件 2)。

    第六十条     本部各部门及所属分子公司对每年度的招标和非招

标采购情况进行汇总,填报《年度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情况登记表》(附

件 4), 并在每年 12 月 10 日前上报公司。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招标投标和非招标

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A1 版)同时废止。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

省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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