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佛山照明:投资管理办法2021-12-30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落实投资管理责任,合
理配置资源,提高投资效益,控制投资风险,支撑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
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或者虽然持股比例在 50%以下,
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或者通过协议或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若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众
公司,其投资事项按照证监会、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其公司章
程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包括内部投资项目和对外
投资项目两类:
  (一)内部投资项目,指公司及所属各成员单位为满足生
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资本性支出,具体指固定资产投资(包
括基建项目、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物业资产购置等)、无
形资产投资(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
权、特许权等)。
  (二)对外投资项目,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外进行
的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出资方式的股权投资

                          1
(包括新设全资企业、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合资合作、收
购兼并等)和金融投资(包括基金、信托、债权投资等)。
   第四条    项目投资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与省
市产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公司中长期投资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提升公
司核心竞争力;
  (三)投资项目应与公司实力、资金支持力度及人力资源
配置等相匹配,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
营业务的发展。

     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及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
投资项目的审批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
投资项目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的内部投资项目决策权限如下:
    (一)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下的内部投资项目,由分管领
导审批同意后,报总经理决策,总经理可根据工作需要再进
行具体授权;
    (二)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含)的内部投资项目,由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决策;
    (三)投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
上(含)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四)投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2
上(含)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
    根据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管理规定,重大内部投资项
目,应先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
    第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决策权限如下: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均需报党委会前置研究,具体决策权
限及程序参见本办法第三章。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投资项目,属于控股子公司经营
管理层权限范围内的,由控股子公司自主决策。
   第九条    投资项目如涉及关联交易,其决策权限按照交
易所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
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董事
会审议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投资部是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如下:
  (一)参与投资发展战略和重大问题的研究讨论;
  (二)牵头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对主办部门上报的投资项
目进行审核,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
  (三)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推进和协调;
  (四)负责投资档案的归档、保管等工作,保证档案妥善、
                          3
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立项决策

   第十一条    投资金额 500 万元以上(含)的内部投资项
目及对外投资项目,由投资部主办。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主办部门应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可
行性研究。总投资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含)的重大投
资项目或其他重大、复杂的项目,原则上需委托符合条件的
第三方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禁止委托与该项目有直接或间
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
本情况、项目背景、市场分析、商业模式及盈利模式、投融
资方案、资金使用计划、进度计划、经济效益分析、敏感性
分析、社会效益分析、风险分析及防控措施、项目管控方案、
退出机制等(详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包括内部投资项目和对外投资
项目)的立项由主办部门发起,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项目投资的请示
 (二)投资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参考附件三)
 (四)资产评估报告(适用于购买物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五)其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500 万元以下的内部投资项目由主办部门根据实际情

                             4
况,参照前款规定提交材料。
       第十五条   500 万元以上对外投资项目、 亿元以上(含)
内部投资项目或其他重大、复杂的项目立项所需提交的材料
清单详见附件二。
       第十六条   提交董事会审议或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定需组织专家评审的投资项目,还需开展组织专家评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对项目发表个人独立意见,专家组应对项
目发表综合意见。专家意见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的合法
合规性、技术及装备、安全环保、效益评价、风险管控、风
险提示、相关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       为保证内部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同
时兼顾决策效率,内部投资项目立项实施以下审批流程:
   (一)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投
资回报和经济效益等进行评价,并出具确认意见;
  (二)财务部门对项目预算、资金来源、投资收益等方面
进行评价,并出具财务审核意见;
   (三)法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项
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点进行审核与把控,并出
具法律审查意见;
   (四)分管领导对项目进行整体审核把关,出具审批意
见;
   (五)依项目投资额,后续的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参照
本办法第六条办理。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发起、
                              5
通过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审批,确保投资
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降低投资风险。
   (一)项目发起:主办部门应当搜集对外投资项目的初
始信息,进行初步调研考察及可行性分析,编写《项目立项
报告》;对于重大对外投资项目,或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
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二)通过立项:《项目立项报告》先报党委会前置研究,
前置研究通过后,再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立项;
   (三)尽职调查:确认通过立项的项目,由投资部组织
公司有关部门或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中介机构包括
但不限于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评估机构等机构
(视项目而定),并根据尽职调查结果拟订投资方案,拟订
投资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
  (四)投资决策:将尽职调查结果(如法律意见书、审计
报告、评估报告等)、投资方案、投资协议等按照决策权限
提交审批。
  (五) 投资项目达到公司章程第 122 条规定的条件之一
的,应提请董事会审议;投资项目达到公司章程第 50 条规
定的条件之一的,还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管理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经审批通过后,由项目对应部门负
责具体实施。如项目实施周期超过 1 年的,对应部门应每半
年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管理层汇报,汇报内容包括:项目

                           6
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投
资条件恶化、投资方案发生重大调整、投资额超过决策确定
额度、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等重大不利
变化时,主办部门或实施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向公司管理层报
告,并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当启动中止、终止
或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若投资项目需要验收,由公司组成项目验
收小组进行验收。项目需移交管理时,验收合格后移交至使
用部门,由公司各部门依职责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由投资部主办的投资项目,在投资项目已
完成投资并投入使用及运营(含试运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后应开展后评价,由投资部自行或聘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备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但不得由承担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审计、法律咨询、财务咨询、设
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相关工作的机构对该项目
进行后评价)编写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及有关材料,并组织
相关部门评审后,提交给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项目
后评价,将投资项目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
决策确定的目标及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
对策建议,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根据投资项目后评价,公司将视情况进行奖励和问责,奖励
办法另行制定,问责办法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中的参股企业,投资部应以
                           7
半年为周期,定期收集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确保及时掌握其
经营动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派出产权代表进入被投资单位董事
会、监事会或经营班子,负责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属于公司全资及控股的,应派出人员出任董事长或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岗位;
  (二)属于公司参股的,根据参股比例应委派人员出任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运营决策或经营管理,确
保公司利益不受侵害;
  (三)产权代表应切实履行职责,在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
活动中维护公司的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
露会计信息的要求,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
会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
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对外投
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进行检查。如出现未按计
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应
及时向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
权。监督检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办法的执行情况、
投资计划的合法性、投资项目核算情况、投资资金使用情况、
                           8
投资处置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按照决策权
限,经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可以收
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
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
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
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处置
已投资项目: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
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在处置投资项目之前,必须对拟处置投资
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
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投资项目的机构进
行审批。
                     第五章    附则
                           9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订时亦同。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