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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4-01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审计和风险、合规管理工
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监督、核查和沟通工作、公司内控
制度的审查工作、公司风险管理以及合规管理等,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五名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应占多数,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审查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风
险管理体系;
    (七)审查公司法治建设工作及内控合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
和评价法治建设和内控合规管理工作。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与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与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对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
评议,作出相应的建议,并将下列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实施,
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
定。
    第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