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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山照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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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长春南京郑州成都福州苏州合肥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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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3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汾江北路 64 号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进行见证,并就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已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贵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和及时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
对该等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其他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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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1    本次会议的召集


       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同意召开本次会议。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会议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等内容。会议通知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本次会议拟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贵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1.2    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4:45 在广
       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 64 号办公楼五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
       由董事长吴圣辉主持,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
       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适当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
       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相关内容,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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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2.1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4】
       名,代表股份数为【579,916,96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2.9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9】名,代
       表股份数为【394,745,97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9.2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5】名,代表股份数为【185,170,989】股,占贵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3】%。


       A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 席 会 议 的 A 股 股 东( 或 股 东 代 理 人 ) 共【 21 】 人 , 代 表 股 份
       【 542,515,573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51.90】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394,745,976】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37.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147,769,597】股,占公司 A 股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4.14】%。

       B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人,代表股份 【37,401,392】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2.32】 %。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 B 股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
       人 , 代表 股份 【 37,401,392 】股,占 公司 B 股股 东有 表决 权 股份 的
       【12.32】%。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与持有公司 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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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股东形成一 致行动人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850,37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6】%。


2.2    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
       次会议,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经适当查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会议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拟审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推举
       计票人和监票人,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3.1    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对科联大厦运营招商及物业管理服务公开招
       标的议案》;


        总的表决结果:同意【579,576,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340,9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A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2,190,243】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9.94】 %;
       反对 【325,330】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6】%;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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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 【0】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7,385,761】股, 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9.96】%;
      反对【15,631】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通过。



3.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9,575,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340,9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A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2,190,143】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9.94】 %;
      反对 【325,330】 股, 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06】%;
      弃权 【100】股, 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0%】%。

      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7,385,761】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9.96】%;
      反对【15,631】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9,3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89】%;
       反对 【340,9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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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权 【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

           该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
          会议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
          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贵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会议决议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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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天驰君(广州)泰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名):                         经办律师(签名):

                   钱少武                                               李佳霖

                                         经办律师(签名):
                                                                        林炯龙




                                                                      202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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