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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山照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8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

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诉求处理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

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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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要做好对尚未公布信息

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

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方式地与投资者沟通交流,沟通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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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的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通过公司官网、新

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七条 公司在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

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时,应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

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

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

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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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

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时,应遵循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

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

播。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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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的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地接听接

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

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与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预约。董事

会办公室可以要求预约投资者提供调研内容提纲并发送到公司电子

邮箱,预约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安排来访。对安排来访的投

资者,董事会办公室应妥善组织相关准备资料、安排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 与来访者进行直接沟通前,董事会办公室应核实来访

者身份,保留身份证明材料作为投资者管理档案进行保存。

    第十七条 投资者来访、调研的有关费用应自理,公司接待人员

可结合实际情况,为投资者来访、调研提供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

供资助,不得向其赠送礼品。

    第十八条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

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基于公司调研或采访

撰写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如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

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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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

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

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

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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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协助

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及各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可以

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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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的有关业务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的有关业务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有关

业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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