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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山照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03-16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
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
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
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
制的其他企业遵守《规范运作》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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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
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
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
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监督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
务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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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
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
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
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
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
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规
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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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2、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三)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负责按照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
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组织实施。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
用部门填写请款单或报销单,经主管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会签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
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
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
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及时、科
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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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除套期
保值外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
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
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
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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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
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
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
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
资、除套期保值外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投资
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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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
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
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
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
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
律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
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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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
案后,上市公司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
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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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
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
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
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占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
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募
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
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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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
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
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
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解释具体原因。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
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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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
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
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
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
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
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
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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