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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山照明:领导班子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3-04-10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领导班子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公司薪酬
管理,充分调动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
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根
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领导班子人员”,包括董事长、
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及高级管理人员中的经营班子
成员(具体指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年度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对等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经营目标紧密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公司的长期稳
定发展。
    (四)薪酬标准以经营规模、业绩目标、工作能力水平、岗位
责任、勤勉尽职及工作表现等为依据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考核结果运用
    第四条 公司领导班子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增量奖励、特殊贡献奖、任期激励收入五部分构成。
    第五条 基本年薪是指公司领导班子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
基本年薪根据公司所在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低于广州标准的,按广州标准)的4倍确定。
    第六条 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综合考核评
价结果,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年度考核净利润完成率确定。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综合考评系数×绩效调节系数×考核
净利润完成率
    年度综合考评系数根据考核得分和管理难度等级确定系数等
级,最高不超过2。年度综合考评得分由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和党
建考核得分两部分组成。其中,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由经营成果考
核得分、重点工作考核得分、管控事项考核得分等部分构成;党
建考核得分由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得分、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得分、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得分和选人用人评议得分等4部分构成。经营
业绩考核得分和党建考核得分权重为70%和30%。公司管理难度
等级根据公司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职工人数、资源禀赋等因
素每年核定一次,分为难度1(A类)、难度2(B类)、难度3(
C类)三档,其中,B类、C类公司综合考评系数可分别上浮5%、
10%。
    绩效调节系数主要根据公司年度考核净利润,综合考虑公司
所在行业及公司规模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3。
    考核净利润完成率=考核净利润完成值/目标值,如考核净利
润完成率≥1,取1;考核净利润完成率<1,取实际数,存在特殊
情况的,可以适当调整。
    表1:年度综合考评分数与系数初核对应表
    考评等级   考评得分               综合考评系数初核值

      优秀     90分(含)以上         1.5(含)-2

      良好     80分(含)-90分        1(含)-1.5

      一般     60分(含)-80分        0.5(含)-1

      较差     60分以下               0


    表2:绩效调节系数与年度考核净利润完成值对应表
     年度考核净利润P        绩效调节系数      备注

      0≤P<2000万元        0.6(含)-0.7     具体绩效调节系

   2000万元≤P<4000万元    0.7(含)-0.8     数,主要根据公
                                              司年度考核净利
    4000万元≤P<1亿元       0.8(含)-1
                                              润,综合考虑公
      1亿元≤P<2亿元        1(含)-1.2
                                              司所在行业及企
      2亿元≤P<5亿元       1.2(含)-1.8     业规模等因素,
      5亿元≤P<8亿元       1.8(含)-2.4     在对应区间内由
         P≥8亿元            2.4(含)-3      公司董事会决定
                                              。
    第七条 公司超额完成当年考核净利润目标,原则上可提取
不超过当年或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收益后、有经营性现金流保障的
税后净利润增加额的25%作为增量奖励。
    第八条 增量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基本年薪
与绩效年薪之和的1倍,特殊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增量
奖励的范围为公司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及骨干员工等,其中,领
导班子人员分配比例不超过增量奖励总额的50%,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分配。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年度综合考评在一般等级及以上的,
方可计提增量奖励。已按本办法计提增量奖励的,公司不得再额
外计提增量激励作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九条 公司当年考核净利润目标值较上年考核净利润实际
完成值下降的,增量奖励不得超过当年或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收益
后、有经营性现金流保障的税后净利润增加额的5%。当年考核
净利润完成值同比上年未实现增长的,公司领导班子人员绩效年
薪及增量奖励之和不得超过上年绩效年薪和增量奖励之和。
    第十条 特殊贡献奖是指公司在重大项目投资、资本运作、
资产盘活、企业改革、转型升级、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
成绩或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申报特殊贡献奖励,
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发放范围为公司领导班子,具体由公
司领导班子自行分配。公司获得的创新驱动奖励及其他单位颁发
的专项奖励,不受特殊贡献奖励总额限制,但分配方案需报公司
董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公司领导班子人员任期考核
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公司
领导班子人员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10%以内确定,原则上公司领
导班子人员任期综合考评在一般等级及以上的,方可领取任期激
励。
    任期考核得分由价值提升得分、综合评价得分、任期内年度
考核结果得分等部分构成。
       第十二条 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分为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根据公司领导班子人
员综合考核评价得分进行等级核定。
       第十三条 鼓励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探索建立股权
激励、虚拟股权、增量奖股、科技成果转化股份等中长期激励措
施。长效激励由公司提出,按管理权限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领导班子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司年金和
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年薪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
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公司不得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薪酬核算与支付
       第十六条 公司领导班子人员薪酬分配系数如下:董事长(
党委书记)分配系数为1,总经理为0.95,其他领导班子人员的年
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公司董事长年薪的0.6至
0.9倍,具体由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领导班子人员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
薪按考核年度每年进行清算,按序时进度完成目标任务的,可在
不超过预测绩效年薪60%的范围内按月预发。
    第十八条 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后2年内支付,原则
上从任期结束后的第一年起按6:4的比例逐年兑现。
    公司领导班子人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优秀、良好等级的,
全额领取任期激励;一般等级的,领取60%任期激励;较差等级
以及非因政策性及重大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连续3年新增亏损的,
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
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公司领导班子岗
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确定公司领导班
子人员薪酬方案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形成领导班子人员薪酬方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配合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因岗位变动调离公司的,自收
到任免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按新的岗位标准计发薪酬。除按当
年在公司领导班子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年薪外,不得继续在
公司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在其下属全资、控股、参股
公司或其他本公司以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公司(单位)领
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或因特殊情况需在下属
公司或其他社会组织领取报酬的,应全额上交所在公司,不得据
为己有。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领导班子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
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公司领导班子岗位实际工作月数
计提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特殊贡献奖、增量奖励、中长
期激励等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因违纪违规受到纪律处分或
行政处分的,依据其所受处分情况扣减当年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
收入的10%至100%,并取消领取增量奖励和特殊贡献奖的资格,
具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领导班子人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其薪酬待遇;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被追
究刑事责任的,全额扣减当年绩效年薪以及本任期内的全部任期
激励收入,同时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
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虚报经营、财务数据等行为的,取消
领导班子人员当年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并取消其领取当年增量
奖励和特殊贡献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
机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022
年度起的薪酬考核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