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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圆股份: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1-15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19 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
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19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司已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
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9年11
月14日14:30在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招商信雅达1号楼30楼举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9年11月14日9:30~11:30,13:00~15:00;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9年11月13日15:00~2019年11月14日

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
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2】人,代表股份【234,757,1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32.8495】%。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人,代表
股份【231,907,6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4508】%;
    (2) 参与本 次股 东大会 参加 网络投 票的 股东人 数【 1】人 ,代 表股份
【2,849,4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987】%。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
股份【2,849,4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987】%。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849,4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987】%。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 234,757,118】 股 , 占出 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49,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234,689,318 】股 ,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9711】%;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81,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7.6206】%;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7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均获参会股东审议通过。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 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建文                      见证律师:叶   菲




                                               黄夕晖


                                      2019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