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隆达A: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2018-12-11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相
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本次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统一集团内企业名称,有利于公司
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2) 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变更程序、审议程序符合《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11 号:变更公司名称》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变更,并同意将该等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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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
称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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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云为 席真
2018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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