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道麦A: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的公告2019-02-13
证券代码:000553(200553) 证券简称:安道麦 A(B) 公告编号:2019-9 号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2 月 2 日,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荆州经济
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荆开综执环罚告字
[2019]2 号)及《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荆开综执环责停字[2019]2 号),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荆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至 1 月
31 日检查了公司位于荆州市北京东路 93 号的老厂区。在取样若干后发现部分取
样的水污染物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生产过程排放标准。
根据告知书,2019 年 1 月 30 日,《荆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督性)监测结
果报告(2019)荆环监字第 10 号》结果显示:废水总排口 2 号泵池总磷 5.32mg/L,
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四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荆州经济技
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拟对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壹佰万元
的行政处罚。
2.《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所认定的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与上述《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所述内容相同。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决定:
(1) 公司应当在收到《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老厂区的生产,并
采取整改措施,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
(2) 公司在收到该决定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综合执法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3) 公司在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
息社会公开情况报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备案。停产整治决定将自
上述文件备案之日起解除。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深切致力于保护环境的可持续生产,在全球范围内保持着高度合规守法
的记录,严肃认真地对待任何超出排放阈值的潜在问题。因此公司全力配合有关
部门的检查工作,并已经采取了下列具体措施:
1. 得知存在排放超标的潜在问题后,公司立即决定主动停止荆州老厂区的生产。
2. 公司成立了由全球和中国的高管及资深专家组成的环保事件应急工作组,负
责调查此次事件并推进整改;公司将投入所有必须资源以确保全面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保证生产设施的安全及可持续运行。
3. 公司已提出补救措施,并正在与监管部门就这一措施进行讨论。待征得监管
部门同意后,公司将尽快完成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上报监管部门。
4. 自合并后中国资产纳入安道麦集团以来,公司在进行全面的环境自查,在此
过程中,采取了重大举措,投资提升中国区的所有运营以达成最佳环保标准。
因此近年来,公司已投资 1.25 亿美元用于荆州老厂区搬迁,为已投入运营的
新厂区安装配备先进的生产和环保设施,其中包括投资 1,600 万美元新建一座
使用最先进技术的废水处理设施(这一设施即将投入运营)。公司承诺将竭
尽所能以满足加快升级中国区生产的需要,使之尽快符合最高国际标准。
三、对公司的影响
1. 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并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2. 鉴于沙隆达的老厂区已不再是公司(含子公司)的主要生产资产,安道麦集
团在中国以及全球其他地区拥有重要的生产能力,若整改将按公司提交的计划
推进,此次停产预期不会对公司 2019 财年的整体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及时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