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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道麦A: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3-12  

						  证券代码:000553(200553) 证券简称:安道麦A(B) 公告编号:2019-13号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3 月 11 日 14:30

2.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 10 号院 7 号楼 6 层

3.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 安礼如

6.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3 月 11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
时间。

7.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93,872,2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3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438,72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5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92,433,53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7781%。

2. B 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B 股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100 股,占上市公司 B 股股份总
数的 0.00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 B 股
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100 股,占上市公司
B 股股份总数的 0.0007%。

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93,872,2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3.83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438,722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5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92,433,534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7781%。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 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中国化工农化有限公司、荆州沙隆达控股有限公司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构成公司的关联股东,其分别持
有公司股份 1,810,883,039 股、119,687,202 股。上述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 总表决情况:




                                      2
同意 93,859,6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6%;反对 11,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5%;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其中:

(1)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10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3,859,6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6%;反对 11,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5%;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2. 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上 述 议 案 的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康娅忱、范启辉

3. 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
2. 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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