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泰山石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2010-04-20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进一步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和

    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

    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

    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

    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

    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

    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资料,须经

    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

    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2

    务报告、业绩快报等之前,各控股子公司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

    财务数据。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

    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报、年度报告及财务报告;

    4、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6、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8、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宣告无效;

    9、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3

    10、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11、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12、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13、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4、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5、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

    害赔偿责任;

    16、公司涉嫌违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7、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6、证券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

    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4

    7、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财经公

    关公司、信息软件公司等;

    8、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

    员;

    9、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1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

    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

    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

    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

    询。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

    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调整、

    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关系变动等原因导致不应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管理的,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5

    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三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需要时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

    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

    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应根据规定和需要及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

    议》,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定期(每

    年一次)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6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监督管理,一

    旦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

    况,公司应立即向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

    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知晓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

    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