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泰山石油: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2010-04-20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

    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

    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

    控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

    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

    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在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

    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

    第四条 在公司正式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

    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

    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2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

    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

    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

    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

    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

    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

    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

    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同时要求该内幕信息知情人作

    出相应的书面承诺。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未

    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山东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3

    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

    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

    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