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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山石油:200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0-05-12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石化山东

    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汪宏、靳孝

    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00九年度股东大会,并

    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二00

    九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

    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

    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二00九年度股东大会的

    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

    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及现

    场见证,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于2010 年5 月12 日(星

    期三)召开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并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以

    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关于召开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也已经于2010 年4 月21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

    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决议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并按有关规定对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5 月12 日(星期三)上午九时在公

    司本部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245人,代表股份

    132,948,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80,793,320股的

    27.65%。2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18,144,76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5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3人,代表股份14,803,577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3.079%。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及其所代表的股份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案情况

    经合理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1)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报告》;

    (2)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报告》;

    (3)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关于2009 年度利润分配的提案》;

    (5)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

    (6)《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服务机构的提案》;

    (7)《独立董事2009 年度述职报告》

    (8)公司《关于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方式分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

    式:现场为记名投票方式;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进行网络投票,具体时间前者为2010年5月12

    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后者为:2010年5月11

    日下午15:00 至2010年5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上述事项现场参会的

    股东及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在2010

    年5 月12 日15:00 后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网上投票表决情

    况统计结果并予以公布。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09 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31,061,86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10%;

    反对1,278,794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19%;

    弃权607,692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71%。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3

    (2)审议通过了《2009 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31,053,360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5746%;

    反对1,290,694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08%;

    弃权604,292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45%。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30,986,770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46%;

    反对1,353,884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84%;

    弃权607,692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71%。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09 年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31,061,860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10%;

    反对1,278,794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19%;

    弃权607,692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71%。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

    同意131,019,260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90%;

    反对1,350,394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57%;

    弃权578,692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3%。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服务机构的提案》

    表决情况:

    同意131,061,860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10%;

    反对1,278,794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

    0.9619%;

    弃权607,692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71%。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7)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31,061,860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10%;

    反对1,278,794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19%;

    弃权607,692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71%。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8)《关于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公司《关于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出席会议的股东中

    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对此

    提案表决时予以回避。

    表决情况:同意1,479,564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15%;

    反对13,323,562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741%;

    弃权5100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4%。

    表决结果:该议案未获通过。

    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的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签字。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经合理审查并现场见证,我们认为,公司二00九年度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审议议案事项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真实、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0 年5 月12 日签署。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汪宏、靳孝萧5

    2010 年5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