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石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任命高管人员的意见2010-08-25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任命高管人员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石化
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六届十三次董事
会任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同意本次董事会决议聘任冯光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崔维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命的决定。
2、公司董事会聘任冯光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崔维君先
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其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经我们审阅冯光明先生、崔维君先生
的履历,认为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发现其具有《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2.4 条款所列示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和《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3、根据冯光明先生的简历,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和专业知识,拥有丰富的经营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黄兆良、宫香基、李相杰
2010 年8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