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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山石油:201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1-05-19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靳孝萧、陈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二0一0年度股东大会,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二0一0年度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二0一0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及现场见证,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于 2011 年 5 月 19 日(星期四)召开

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并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关于召开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也已经于 2011 年 4 月 26 日在《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并公

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

东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决议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并按有关规

                                     1
定对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5 月 19 日(星期四)上午九时在公司本部六楼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签名,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 3 名,代表公司股份 1182455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4.59%。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及其所代

表的股份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是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案情况

    经合理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1)、审议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报告》;

     (2)、审议公司《2010 年度监事会报告》;

     (3)、审议公司《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关于 201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审议公司《2010 年年度报告》;

     (6)、审议公司《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上述事项现场参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和《关
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

                                     2
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以同意票 118245570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行
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以上九项议案全部通过。

    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的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字。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经合理审查并现场见证,我们认为,公司二0一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审议议案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1 年 5 月 19 日 签署。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陶成军




                     见证律师:靳孝萧、陈栋


                     2011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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