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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山石油:201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2-06-08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石化山东
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汪宏、靳孝
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0一一年度股东大会,并
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二0一
一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
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
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二0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
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
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及现
场见证,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于 2012 年 6 月 8 日(星期五)
召开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并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方
式通知公司股东。《关于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也已经
于 2012 年 4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及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决议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并按有关规定对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6 月 8 日(星期五)上午九时在公司
本部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签名,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 3 名,代表公司股份
118,245,5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59%。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及其所代表的股份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案情况
   经合理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1)审议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报告》;

     (2)审议公司《2011 年度监事会报告》;

     (3)审议公司《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关于 201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审议公司《2011 年年度报告》;

     (6)审议公司《关于继续聘请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上述事项现场参会的股

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以上七项议案参加会议的股东及

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全票赞成通过。

   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的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签字。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经合理审查并现场见证,我们认为,公司二0一 一年度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审议议案事项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真实、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2 年 6 月 8 日在山东省泰安市签署。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陶成军



                    见证律师:汪宏、靳孝萧


                       2012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