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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山石油:公司章程修正案2012-07-30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

的《关于推动辖区上市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现金分红机制的监管通

函》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现金分红条款的监管通函》的要求,为完

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

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经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如下: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可通过送红

股、派发现金股利等方式进行,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利润分配,

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如公司因经营需要,暂不进行现金利

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

    二、现修改如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执行如下利润分配相关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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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及公司累

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20%。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公司股

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

同步,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并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如公司因经营需要,当年暂不进行现金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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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

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

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就

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或进行调整的理

由,并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董

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以及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

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

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

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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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

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

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

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涉

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

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当年盈利、当年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或因特殊情况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

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

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该对此发表

表独立意见。

   (四)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

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需与独立董事

充分讨论,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在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的

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不得与本章程的相关规

定相抵触。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

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以及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审议

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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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

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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