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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山石油:201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4-05-21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石化山
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汪
宏、陈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 O 一三年度
股东大会,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国石化山东泰
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二 O 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二 O 一三年度股东
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据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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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
验及现场见证,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召开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并将召开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也已经于 2014 年 4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以及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并公告
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
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决议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上午九点
在公司本部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
知的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
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 4 名,代表公司
股份 118,200,5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58%。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资格及其所代表的股份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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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有效。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了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
其他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案情况
    经合理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1)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报告》;
    (2)公司《2013 年度监事会报告》;
    (3)公司《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关于 2013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公司《2013 年年度报告》;
    (6)《关于公司续聘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8)《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其他事项:听取公司《独立董事 2013 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程序: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上述
事项现场参会的股东及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其中第七、八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其中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分别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1)至(8)项报告、预案、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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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一致通过,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0%。
    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的记录及决议均有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签字。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经合理审查并现场见证,我们认为,公司二 O 一三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审议议案
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山东省泰安市签署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陶成军
                           见证律师:汪宏、陈栋
                                201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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