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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山石油: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2015-04-25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王月永、刘海英、孟庆强)遵照《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在

  2014年度的工作中,勤勉尽责,认真审议了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

  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充分

  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现将2014年度履职总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4 年度,公司共计召开 7 次董事会,1 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应参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报告期内应参加   列席
            加董事会次数   (次)     (次)     (次) 股东大会次数   (次)
王月永            6            6          0        0          1          1
刘海英            6            6          0       0         1            1
孟庆强            6            6          0       0         1            1

         我们于2014年5月20日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

  在报告期内按时参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运用我们的专业知识及

  多年积累的工作经验,对会议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并就相关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的促

  进作用。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

                                      1
异议的情况,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也无

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

重大经营决策均履行了相关程序,且合法有效。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14 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对公司全体股

东负责的态度,就如下事项发表了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在公司 2014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上,我们就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料,认为公司聘任

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聘任高管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

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能力;未发现其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法》相关条款所列示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

况。

  (二)在公司2014年8月1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

我们发表了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内的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也无期间占用期末返还的情况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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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

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形;也无为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发生;也无发生于以前年份的担保延续至

本报告期的情况。

  (三)在公司 2014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上,就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

    经查阅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焦阳女士的个人履历,其具有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其任职资格合法。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焦阳女士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相关专业知识、

技能和素质,能够胜任所聘任职务。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

聘任焦阳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 我们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关注公司在媒体

和网络上披露的重要信息,促使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交易

所规则的要求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公司信息,切实保护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2、在2014年度日常工作中,我们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按时

出席会议,运用各自的专业知识背景,对公司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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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进行认真、充分的审核,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为公

司的发展和规范化运作提供建议性的意见,为董事会科学决策起到了

积极的作用。切实保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加

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推动公司治理水平

不断提高,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四个专门

委员会,我们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均有任职。在工作中,依据自己

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行使专门职责,审慎行使独立职责,没有受到公司

主要股东和其他利益关联方的影响,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职能和

作用。

       为确保公司2014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与公司年报审计

机构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进场审计时间进行

了沟通协商,确定了年报审计时间安排。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

审计意见后,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管理层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进行了见面沟通,对我们关注的问题进行讨论与协商,督促会计师

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

务。

       五、其他工作情况

       2014年度,我们无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无提议聘用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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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无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独立董事:王月永、刘海英、孟庆强



                                 二 0 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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