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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山石油:201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5-05-21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石化山东
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汪宏、陈栋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0一四年度股东大会,并获
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二0一
四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
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
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二0一四年度股东大会的
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
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及现
场见证,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将召开股东大会的
有关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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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通知》已经于 2015 年 4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并公告了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决议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
为:(1)审议《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
   (2)审议《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报告》;
   (3)审议《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审议《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审议《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
容已予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一致,没有任
何变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本
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泰安市东岳大
街 104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5 月 19 日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星期
三)14::30 在公司本部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
公告通知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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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签名,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1181447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57%。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及其所代表的股份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372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15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
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共计 26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191820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79%。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情况
   经合理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本次股东会议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只能在
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议的投
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本次
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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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市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会议的网络投票
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3、本次股东会议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
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8,270,2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2350%;反对558,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85%;弃权35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3,4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65%。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2)审议《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8,211,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853%;反对596,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08%;弃权374,1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4,115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39%。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3)审议《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8,270,2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2350%;反对781,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55%;弃权1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5%。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4)审议《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18,211,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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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99.1853%;反对869,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98%;弃权10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9%。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5)审议《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18,211,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853%;反对617,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82%;弃权35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3,4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65%。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6)审议《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8,270,2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50%;反对496,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62%;弃权415,7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5,715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88%。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大会的六项议案根据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参
会人员认真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经合理审查并现场见证,我们认为,公司二0一 四年度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审议议案事项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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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山东省泰安市签署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陶成军




                   见证律师:汪宏、陈栋




                                    2015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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