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石油: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5-07-08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石化山东
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汪宏、陈栋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0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二0一
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
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二0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及现
场见证,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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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于 2015 年 7 月 7 日(星期二)
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也已经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并公告了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决议已列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并按有关规定对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7 月 7 日(星期二)下午 2:30
在公司本部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
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签
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1181447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57%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参加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资格及其所代表的股份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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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9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
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共计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184322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63%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情况
经合理审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情况。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及表决程序
1、根据本次股东会议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只能在
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议的投
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投票
结束后,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2、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市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会议的网络投票
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3、本次股东会议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
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了《关于增补任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8156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74%;反对27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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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签字。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经合理审查并现场见证,我们认为,公司二0一 五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审议议案事项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山东省泰安市签署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陶成军
见证律师:汪宏、陈栋
2015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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