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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山石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5年8月)2015-08-29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5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决策科学性,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

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为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提出聘任或解聘外部机构的建议、协调内

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内控监督和核查等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一名,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

验,且应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

员中提名,审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予以增补。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工作小组,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职能部门人员组成,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工作支持,协助审计委员

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

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根据需要对重大

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五)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设计的适当性以

及执行情况,评估内控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六)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七) 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八)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
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检查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以下相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财务信息对外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或有关报告;

   (六)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审计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

价,并将以下几个方面的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会讨论,包括(但

不限于);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解聘;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全面、

准确,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临

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

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细则规定的人

数时或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当由全体

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

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直接审议。

                   第六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

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

交年报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应加强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

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
的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

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

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

界或其他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委员

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履

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