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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山石油: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15年8月)2015-08-29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5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一名,

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增补新的委员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战略工作小组,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职能部门人员组成,为战略委员会提供专业工作支持,协助战略委员

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上报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

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

情况及相关材料;

   (二)如有必要,应提供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对上述事项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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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咨询意见;

   (三)有关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应事先征求公司

相关部门或聘请的法律顾问意见;

   (四)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上述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书面意见后,

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提案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会议可以根据情况以现场或通讯方

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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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

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细则规定的人

数时或因战略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应当由全体委员

(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直接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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