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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山石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5年8月)2015-08-29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5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

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

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

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董事会委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薪酬委
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增补新的委员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立薪酬与考核工作小组,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工作支持,

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上市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

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标准、绩效评价体

系及程序,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核实公司年度

报告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公司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

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能随意提出替代性的薪

酬计划。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

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六)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要求被考评人员向薪酬委员会作述职和自

我评价;

   (二)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薪酬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由

薪酬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三条: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可以列席薪酬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薪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薪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
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细则规定的人

数时或因薪酬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当由全体

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

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直接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