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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山石油: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6-01-29  

						             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汪宏、杨群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度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
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
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及现
场见证,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星期四)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将召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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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已经于 2016 年 1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
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决议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为:《关于增补吴彦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以上议案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
容已予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一致,没有任
何变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本
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下午 14:30 在泰安市东岳大
街 104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 月 27 日 15:00 至 2016 年 1 月 2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星期
四)下午 14:30 在公司本部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签
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 3 名,代表股份
118,256,1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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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及其所代表的股份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7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共计 9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18,293,1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6037%。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情况
   经合理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本次股东会议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只能在
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议的投
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3、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市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会议的网络投票
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4、本次股东会议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
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118,287,4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952%;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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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本次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签字。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经合理审查并现场见证,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审议议案事项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山东省泰安市签署


                   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毕俊斌


                   见证律师: 汪宏、杨群




                                    2016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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