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石油: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2018-04-25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我们(王月永、刘海英、孟庆强)作为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要求, 在2017年的工
作中忠实履行职责, 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相关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
全体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我们在2017年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
下: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7年度工作中,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我们均按时参加公司
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充分利用各自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背景,认
真审议了各项议案,积极参加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
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017年度,公司共计召开6次董事会 、1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情况如下:
独立董 报告期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 委托出 缺席 报告期内应 列席
事姓名 内应参 次数 式参加次 席次数 次数 参加股东大 次数
加董事 数 会次数
会次数
王月永 6 2 4 0 0 1 1
刘海英 6 2 4 0 0 1 1
孟庆强 6 2 4 0 0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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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审慎
的进行了表决;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17 年度,我们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
下:
(一)在公司 2017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上,我们就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
监发【2003】56号文)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的违规关联资
金占用情况。也无期间占用期末返还的情况存在。
(2)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也无以前年度发生累
计至报告期及当期的担保事项发生。
2、对公司 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
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公司现
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个环
节,内部控制制度在经营活动中得到了较好的执行,并根据新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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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及公司经营的不断发展和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订。形
成了比较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预防和及时发现、纠正公司运营
过程可能出现的偏差,保障了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
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全面、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及重大或重要缺陷。
3、对公司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做出的2016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和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6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此预案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严格按照公司
考核制度发放,符合公司的薪酬管理规定,公司所披露的报酬与实际
发放情况相符。
5、关于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负责公司2016 年度审
计工作期间,勤勉敬业,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开展
审计工作,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
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我们同意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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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2017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年度审计费
用合计人民币70万元。
6、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董事意
见。
(1)公司提名任君先生、岳祥训先生、丁绍红女士、王忠峰先生、
李建文先生、刘卫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
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上述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关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未发现其存
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二)在公司2017年6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
我们发表了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提供的所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
履历、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料,认为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所聘任高管人员具备与其
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专业能力。未发现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法》相关条款所列示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
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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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惩戒。
(三)在公司2017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
我们发表了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形;
也无为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发生;也无
发生于以前年份的担保延续至本报告期的情况。
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及时
监督和核查。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
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继续推动公司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进一步完善内控体系,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都有
章可循。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对公司规范的运作和
健康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3、报告期内,对公司董事、高管履行职责情况、年度审计工作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了公
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4、注重学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法律、法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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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深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运用各自的专业
特长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保障作
用,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无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无提议聘用或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
况。
独立董事:王月永、刘海英、孟庆强
二 0 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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