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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山石油: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25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中

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对公司2018

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

及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

的态度,经过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形;

    2、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为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及其他法人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也无以前年度发生累计至报告期及当期的担保事项发生。

    二、关于公司 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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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

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现有的内控制度已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的

各个层面和环节,内部控制制度在经营活动中得到了较好的执行,形

成了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运行有序、

高效,保障了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

    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全面、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及重大或重要缺陷。

    三、对公司 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公司2017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7年末总股本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10元(含税),不进行公积金

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预案。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2017年度利润

分配的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议案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当

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董事会

提出的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严格按照公司

考核制度发放,薪酬总体水平符合公司发展状况及个人工作成效,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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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公司所披露的报酬与实际发放情况相符。

    五、关于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续聘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

其报酬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

和内控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能够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

则,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

恪守职责,工作勤勉。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的2018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支付其审计费用70

万元/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

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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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6 年修订)》中相关条款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

于个人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拟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主要针对利润分配的现金分红优先顺序进行明确。

更好地维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的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我们同意本次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




                       独立董事:王月永、刘海英、孟庆强



                                  2018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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