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石油: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1-29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石化山东泰山
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汪宏、陈涛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获
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和《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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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
及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及现
场见证,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经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 证 券 日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上刊登并公告了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决议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为:
1、《关于补选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01 选举李治深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王明昌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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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选举马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选举张书淼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 选举宋克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以上议案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
容已予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一致,没有任
何变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本
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下午 14:30 在泰安市东岳大街
36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8 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 月 28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
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下午 14:30 在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 369 号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
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
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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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签名,现
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1855882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59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及其所代表的股份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是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
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563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4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共计 7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11891512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331%。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本次股东会议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只能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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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议的投票表
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审议事项以书面记名投
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3、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市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会议的网络投票情况
进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4、本次股东会议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
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十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选举李治深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
况如下:
同意 1188188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19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96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87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87.574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962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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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53%。
表决结果:通过。
(2)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王明昌先生、马杰先生、张书淼先生、宋克峰先生为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① 选举王明昌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188188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96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87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87.574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962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253%。
表决结果:通过。
② 选举马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188188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962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87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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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股份的 87.574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962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253%。
表决结果:通过。
③ 选举张书淼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188188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962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87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87.574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962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253%。
表决结果:通过。
④ 选举宋克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188198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952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97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87.703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952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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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64%。
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章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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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
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陶成军
见证律师: 汪 宏
陈 涛
2021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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