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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山石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06-03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
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
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
担义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
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条      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每年召开 1 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九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该情形出现之日起 2 个月内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会议的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
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2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
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
知中确定的地点。由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必须在公
司住所地召开。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公司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现场会议时间、地
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互联网投票系统或其他方式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特别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应载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解释和说明不得涉及公司商业秘
密。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董事会征集投票权,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公告相关
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股东可以单独或联合征集投票权。
    (二)征集人必须对一次股东大会上的全部表决事项征集投票
权,股东应当将不同的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委托给相同的人。
    (三)征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作征
集投票报告书和征集投票委托书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在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四)征集人应当聘请律师对征集人资格、征集方案、征集投票
授权委托书形式有效性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与征集投票报告书和
征集投票委托书一并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五)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与征集投票行
动有关的材料必须在向股东发送前 10 天,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监
管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应在修改后向股东发送;监管部
门在 5 个工作日结束后未提异议的,可直接向股东发送。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以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如无特殊的重大事由,会议主持人
应当按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准时宣布开会);
    (二)会议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
数;
    (三)选举计票人、监票人(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以出席大会股
东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四)逐项审议大会提案(大会原则上应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
序审议、讨论、表决提案,如需改变议程中列明的提案顺序应先征得
出席会议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五)参会股东发言对提案进行讨论;
    (六)对大会提案进行表决;
    (七)收集表决单,并进行票数统计;
    (八)计票人、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九)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十一)公证员宣读本次大会的现场公证书(若出席);
    (十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第四十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于会议开始前做发
言登记。会议根据登记情况安排股东发言。股东发言应首先报告其所
持有的股份数额。股东大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
    对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要求发言的,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
止。
    第四十一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有权就会议议程或提案提出质
询。
    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提出的质询做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
做出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
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
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者不能做出决议的,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
    第四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
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
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
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宣布相关关联
股东名单,并就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比例以及与
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向大会作出说明,同时还应
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总额及占本公
司总股本比例。
    (二)关联方股东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审议相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在扣除关联方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额后,由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方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按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五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投票权。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换届(或增补)候选人由上届(或当届)董事会提名
产生。
       公司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换届(或增补)候选人由上届(或
当届)监事会提名产生。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权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名董
事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 10 天
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并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1、提名股东的身份证明(法人股东的应提供营业执照);
    2、提名股东的持股证明;
    3、所推荐的董事及股东代表监事的详细资料及其本人同意接受
提名的承诺函。
    董事会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的 8 日以前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
监事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独立董
事候选人公司应予单独注明。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股东大会在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选举中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其实施细则为:
    1、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拥有的
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数之积。
    2、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上述所有表决票都集中在某一位董事
候选人身上只选举一人;也可以把上述投票权分散到数个董事候选人
身上选举数人。该股东应在其所选举的每一名董事候选人名后注明所
使用的表决票数。
    有效的选票应符合以下条件: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
有的总表决票数;所选举的董事候选人数不超过应选出的董事总数;
所选举的候选人不超出议案候选人范围。
    3、董事候选人以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决定其能否当选为董
事;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相等的董事
候选人数目大于剩余的待选董事名额,股东大会应对上述得票总数相
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
    4、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股东代表监事的选举方式及实施细则与董事相同。
    第五十七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
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
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
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
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记录还应该包括:(1)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2)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流
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为 20 年。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
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
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上公
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
定报刊上公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     本规则应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原则相一致,若有相悖,按以上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未尽事宜,
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