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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山石油: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06-03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行为,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
司董事会高效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
取党委的意见。
    董事会应以诚实信用、依法办事的原则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认真履行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
的利益。
    董事会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公司的全体董事。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本公司不单独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 6 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发展战略与发展、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就专门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
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
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选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选时,应听取党委的意见。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
      (十七)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重大投资、担保项目是指投资所需资金或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的投资项目、担保项目。
    董事会在连续 12 个月内决定的投资项目、担保项目的累计投资
金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0%。超过上述
限额的,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审
议表决后实施。
    董事会有权决定一次性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 10%
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但在连续 12 个月内决定的收购、出售资产
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0%。超过上述限额的,报股
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确定的风险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期货、产权
市场的投资。风险投资可运用资金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 10%。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非关
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在董事长权
限范围内或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第五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
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并盖章的书面提议。书
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
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
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收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
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
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
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非专人
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完整、具体、明确,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
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组织工作,包括安排会
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发送会议通知,承办会议召开期间的会务,
完成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凡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当在
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向董事提供相应资料。
                     第六章     会议提案
    第二十八条    董事可以就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事项向董
事会提交会议提案。
    监事会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向董事会提交会议提
案。
    总经理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向董事会提交会议提
案。
    第二十九条    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
抵触,并属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提案内容和具体的决议事项,且提交人在提交提
案的同时对该提案的相关内容做出说明;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提案由董事会秘书汇集,经董事长同意,
随会议通知送交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审阅。
    董事长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视需要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意
见。
    第三十一条    涉及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
案应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会议讨论。


                       第七章    会议召开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
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方式为主。必要时,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
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
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董
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言,并能进行互相交流。
    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
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
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
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第三十四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
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三)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四)委托人认为应当在委托书中载明的其他事项。委托其他董
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
权。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其他授权不明确
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
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
持。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审议;如
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应经 1/2 以上与会董事同意。
    第三十九条    具有多重身份的人员出席或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在
就相关提案发表意见时应事先声明身份。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
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部、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
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
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八章   会议表决与决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
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可以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外,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 2/3 以
上通过。但如果该担保事项涉及董事回避情形,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五条   在董事长征求其他董事意见后,董事会会议可以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四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
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
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
做出。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
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
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
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董事会再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 1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五十一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
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
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提案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五十二条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果董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三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事项充分
发表意见,供董事会决策参考,但列席会议的非董事成员不介入董事
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充分保证独立董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
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
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结果不予统计。


                        第九章   会议记录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详细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会议议程;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五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
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
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
会董事和会议列席、记录和服务等人员对决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
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
对或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
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
况或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
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音像资料、表决票、经与会
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证券部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证券监管机构有关信息
披露的规定,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须予披露的董事会会议所议事
项或决议;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深交所报告,并
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
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
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六十三条     对需要保密的董事会会议有关内容,知情人员必须
保守机密,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属于总经理职责范围内或董事
会授权总经理办理的事项,由总经理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向
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五条     董事长有权或委托董事检查督促会议决议的执行
情况。
    第六十六条     每次召开董事会,总经理应将前次董事会决议中须
予以落实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董事长的领导下,主动掌握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进展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和
董事长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董事、董事长及独立董事的职权依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原则一致;若有任何相悖之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为准。本规则未尽事宜,依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