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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山石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1-06-03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其他与本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
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消除
情形,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
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
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
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
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提名、选举、聘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
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职权
    第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应当
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
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必要时,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发表专业意见的权利,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
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
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
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
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 同意;
    (二)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薪酬、审计、提名等专
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 1/2 以上的比例,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提出
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
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
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为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
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
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
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还应听取公司财
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公司应在年审注
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
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
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六)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七)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
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