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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山石油: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6-03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
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
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
审小组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员,为战略委员会提供专业工
作支持,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战略、营销战略、人
才战略、战略定位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材料;
   (二)如有必要,应提供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对上述事项所发表
的咨询意见;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应事先征求公司相关部门或聘请的法律顾
问意见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对上述项目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
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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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会议可以根据情况以现场或通讯方
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事项均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
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细则规定的人
数时或因战略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应当由全体委员
(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直接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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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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